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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消防工程

2016-07-26 来源:湖南省招投标监管网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消防工程已由 湘发改投资[2011]1476号、益发改投[2011]320 、益发改招核[2015]A33号文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中央财政投资与地方配套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 。招标人为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招标代理机构为湖南英邦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消防工程;

2.2  建设地点:益阳市龙岭工业园迎宾路北侧、益阳医专东侧;

2.3      模: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总建筑面积约25517.5平方米,本次招标内容为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消防工程,总投资约3324877.22元,本工程为固定总价合同;

2.4  工期要求:配合主体土建工程及其它相关工程,在审判法庭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前一个月完成消防工程验收。

2.5  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

2.6  保修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0年第80号及国家现行的相关规定执行保修;

2.7  招标范围: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消防工程,本次招标包括水消防系统、防排烟系统、电气火灾报警系统具体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纸为准;完成消防工程施工并负责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直至合格。

2.8  标段划分:本项目为一个标段。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湖南省外企业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湘建建[2010]136文件要求须具有有效的入湘施工登记证;

3.2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近三年内所承建的工程无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3.3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为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其证书注册单位与投标人一致),具备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无在建工程。其中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按湘建建【201557 号文严格执行,本项目现场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为:项目负责人1人、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消防或安装专业)、安全员1、质量员1人,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同时在二个及二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

3.4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禁止转包、不得再分包。

4.评标办法

本项目评标办法采用湘建建[2013]282文件中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

5.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为:人民币 陆万元整采取转帐方式,由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入指定的账户。投标保证金具体要求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1项规定。

6. 招标文件的获取及澄清答疑发布

6.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16  7   26 日至 2016    8     1  日每天上午8301200,下午1400 1730 (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下同)由项目负责人携带公司资料及人员证书资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两套) 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获取招标文件、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如通过网络下载,其招标文件、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与书面招标文件、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400元,其他资料收取成本费,报名时缴纳,售后不退。

6.3  澄清答疑采用书面方式发布。

7.投标文件的递交

7.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16  8  16     09    00 分,地点为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7.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注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3  本项目投标人拟任项目负责人须亲自到场参加投标,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拟任项目负责人本人;湖南省外投标人还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亲自到场参加投标,法定代表人确因出国、住院等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否则,招标人不予受理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益阳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上发布。

9.行政监督

本次招标项目接受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监督。招投投标监督机构为益阳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10.招标人补充的其它内容

投诉与处理

   10.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第六十一条,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并依法处理责任人。

10.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承诺书中增加以下内容:“非我单位及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依法投诉,请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10.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投诉处理的有关名词解释:投标人:是指投标截止前递交了投标文件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其他利害关系人: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或招标人允许的分包人。

10.4本(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已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写,组织专家论证,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或认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请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前10日提出,否则失去了投诉权利。招标人依法答复,异议消除后开标、评标、定标,否则依法暂停招投标活动。

10.5在招标过程中,针对投标人围标串标、资质挂靠及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恶意投诉的。依法由评标委员会、行政监督部门、司法机关认定,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10.6 招标人、中标人执行益阳市人民政府益政办发[2014]24号文件关于《益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混凝土管理办法》并在招标文件的专用条款中载明。

11.联系方式

人: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址:益阳市高新区龙洲南路268 

联系人及电话:先生(13875348285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英邦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址:益阳市资阳区迎春南路176

联系人及电话:邹晓松  0737-4318728 /18207372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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