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购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检测报告要求:以上▲参数须提供对应型号的公安部检测报告证明,同时产品需保证稳定成熟,还须提供生产制造商5年生产经历,即提供最早获得的公安部检测报告须满足5年以上。(公安部检测报告须于2012年1月1日以前出具)。”改为“▲检测报告要求:以上▲参数须提供对应型号的公安部检测报告证明。同时产品需保证稳定成熟,生产制造商须有5年生产经历,即供应商还须提供公安部于2012年1月1日以前出具的检测报告”。
2、采购文件第40页“技术参数偏离表”中“1、以上打“▲”参数投标人是否响应采购文件,以其提供对应型号的公安部于2012年1月1日以前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改为“1、以上打“▲”参数投标人是否响应采购文件,以其提供对应型号的公安部检测报告为准。”
3、采购文件中“投标人应于 2016年 10 月18 日 09 时前将投标保证金以汇票、支票、电汇形式交至浙江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均改为“投标人应于 2016年 10 月25 日 09 时前将投标保证金以汇票、转账、电汇形式交至浙江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
4、采购文件中“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16年 10月 18 日 09 时”均改为“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16年 10月 25 日 09 时。”
5、其余内容均不作改变,本文件内容若与采购文件内容有矛盾的,以本文件内容为准。
青田县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