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海关总署2016年缉私审讯设备采购项目 | ||
品目 |
货物/专用设备/政法、检测专用设备/安全、检查、监视、报警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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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单位 | 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 | ||
行政区域 | 北京市 | 公告时间 | 2016年10月17日 21:17 |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 2016年10月17日 09:00 至 2016年10月27日 17:00 | ||
招标文件售价 | ¥0 | ||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 | http://hgcg.customs.gov.cn/hgcg/default.aspx | ||
开标时间 | 2016年11月07日 09:00 | ||
开标地点 | 中国海关博物馆办公楼五层522会议室(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号,中国海关博物馆办公楼入口位于大羊毛胡同过街走廊处)。 | ||
预算金额 | ¥4482万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程先生 尹先生 | ||
项目联系电话 | 010-65194784 010-65194838 | ||
采购单位 | 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 | ||
采购单位地址 | 中国海关博物馆办公楼五层522会议室(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号,中国海关博物馆办公楼入口位于大羊毛胡同过街走廊处)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程先生 尹先生 010-65194784 010-65194838 | ||
代理机构名称 | 详见公告正文 | ||
代理机构地址 | 详见公告正文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详见公告正文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海关总署2016年缉私审讯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海关总署2016年缉私审讯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HG16GK-A0000-D089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程先生 尹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010-65194784 010-65194838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
地址:中国海关博物馆办公楼五层522会议室(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号,中国海关博物馆办公楼入口位于大羊毛胡同过街走廊处)
联系方式:程先生 尹先生 010-65194784 010-65194838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包号 |
货物名称 |
数量 |
主要技术规格 |
交货地点 |
交货期 |
1 |
便携式审讯设备 |
567套 |
详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 |
海关指定项目现场 |
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历日内 |
2 |
同步录音录像设备 |
164套 |
合同签订之日起45日历日内 |
1.投标人可以对所有包进行投标,但只能中其中一包;必须对所投标包中的所有货物进行投标,不允许拆包投标。
2.针对同一包,一个投标人不得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有能力提供招标货物和相关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3、从招标人在本公告中规定的渠道获取了招标文件,且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于招标人。4、受托为本采购项目整体或其中分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了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整体或相关分项目的投标。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包的投标。锚点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包的投标,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7.投标人其他条件: 1)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若为制造商须提供不低于二年质保承诺函,若为代理商须提供制造商提供针对本项目原厂商不低于二年质保承诺。2)如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为代理商,需提供制造商针对本项目唯一授权函。3)01包需提供样品供现场测评使用。4)01包须符合《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系统技术要求》(GA/T884-2014)。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4482.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6年10月17日 09:00 至 2016年10月27日 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http://hgcg.customs.gov.cn/hgcg/default.aspx
招标文件售价:¥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网上下载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11月07日 09:00
五、开标时间:2016年11月07日 09:00
六、开标地点:
中国海关博物馆办公楼五层522会议室(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号,中国海关博物馆办公楼入口位于大羊毛胡同过街走廊处)。
七、其它补充事宜
无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根据有关规定,本项目将对小型、微型企业及监狱企业制造的产品的报价给予6%的扣除,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打分。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评审时其投标报价不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