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答疑公告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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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44040120160929019SB |
项目名称 | 珠海市香洲区科技法庭与智能信息化系统建设工程-通风空调采购及相关服务 |
标题 | 答疑公告 |
内容 |
1.问题:招标文件第11页15.3第 4点提出需提供有效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但却在第9页4.1投标人资格要求及第46页1.3关于资格的声明函中未陈述需要提供,请问是否需要提供? 答:投标文件中对投标人资格要求响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提供,其中没有要求提供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第11页15.3第 4点、第46页1.3关于资格的声明函为笔误,即:投标文件无需提供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2、问题:招标文件第10页14.1提出本项目预算金额为人民币玖佰捌拾万零叁仟叁佰壹拾叁元叁角陆分(¥9803313.36元),暂列金额:377050.51元,是否应该在第59页报价汇总表增加一栏填写暂列金额,固定填写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暂列金额? 答:请在投标报价汇总表中增加暂列金额,暂列金按照固定金额377050.51元填报,投标报价汇总表按照下列格式填报: 项目名称 内容 金额(人民币元) 备注 珠海市香洲区科技法庭与智能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工程-通风空调采购及相关服务 通风空调工程(1-4层) 通风空调工程(5-11层) 暂列金额 377050.51 固定报价,不参与竞标 合计 3、问题:招标文件49页第14条为针对因国家税务政策调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价所需要作出的承诺,但本项目报价清单按增值税格式,无需再作调整,此条是否需要删除? 答:本项目预算按照“营改增”后规定编制,招标文件49页提供的投标函格式中“14、因国家税务政策调整,同意中标后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调整中标价。否则愿意接受招标人废除中标资格的惩罚”已无必要,属于笔误,请在制作投标文件中自行删除。 4、问题:招标文件第30页3.5有关评标价格得分的计算描述中: “等于基准价格的投标报价定为85分,高于基准价格的投标报价则按其比例计算,每高于50000.00元减1.5分;低于基准价格的投标报价则按其比例计算,每低于50000.00元加1分,如此类推,算出所有投标人的价格得分。”,与下列描述: “计算公式:高于基准价格的:价格评分=[85+(基准价–投标报价)÷基准价÷10%×1.5]×60%;低于基准价格的:价格评分=[85+(基准价–投标报价)÷基准价÷10%×1]×60%” 两者视乎有矛盾,前者按照与基准价偏离金额加减分,后者(计算公式)按照比例加减分,是否矛盾,以哪个为准? 答:以后者(计算公式)为准。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广州高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