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县人民法院自助诉服及庭审直播系统采购及安装项目
项目编号:BHCGG201610015
一、招标条件:
盐城市弘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滨海县人民法院委托采购的滨海县人民法院自助诉服及庭审直播系统采购及安装项目已经批准,所需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公开发布公告,欢迎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活动。
二、招标内容及要求:
1、采购内容:自助诉服及庭审直播系统设备,具体货物、数量及技术参数要求等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二部分。
2、供货期限(含安装调试工期):20日历天。
3、项目地点:滨海县人民法院。
4、采购范围:所需货物及附配件的采购、包装、运输、安装、调试、售后服务等。
5、质量标准:合格。
6、预算金额:102万元。
三、投标人须具备的资格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2.投标人必须是独立法人,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
3.投标人未处于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没有因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没有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4.投标人具有经营资格、经营范围、经营能力及售后服务能力;
5.本项目拒绝联合体投标。
四、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18000元,投标保证金必须使用投标人帐户,方式:转账、电汇、银行汇票。收款账户为:滨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行:建行滨海县城中分理处,账号:32001737238052503280,投标保证金的付款单位名称必须与投标单位名称一致。投标人未能按上述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将视其为不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投标保证金核验方式为:投标文件递交的同时,投标单位将本单位投标保证金交款凭据(指转帐进账单、电汇凭证或银行汇票)直接提交给投标文件接收人员。未提交保证金交款凭据的,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
招标结束后,招标人可组织有关部门对中标人进行实地考察,对所投产品的采购过程、运输过程等环节进行跟踪,一经发现中标人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作为不良行为清退出滨海县招标市场,打入黑名单。
五、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6年11月14日15时00分;
2、开标时间:2016年11月14日15时00分;
3、投标文件递交及开标地点:滨海县港城路广电网络信息技术大楼主楼18楼西首1808开标三室。
六、潜在投标人有意向参加投标的,无须履行报名手续,请直接下载招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递交投标文件和提交投标保证金,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附件:招标文件下载
点击浏览该文件)
七、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及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八、付款方式:中标人按招标人要求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并完成安装调试,经招标人验收全部合格后支付货款总额度的90%;一年后付货款总额度的5%;余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在验收合格满三年且无质量、服务问题一次性付清(无息)。
九、投标申请人对本公告有疑问可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咨询,联系人及电话:
招标人:王宝顶 18861916088
代理机构:李晓华0515-69953610、18862085172
十、投标申请人对本项目如有投诉,请向招标采购监管机构书面提出。
联系电话:0515-84198006;传真:0515-84198978
地点:滨海县港城路广电网络信息技术大楼17楼1703室
滨海县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