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海关总署2017年金关工程二期监控指挥中心(第十五批)系统集成采购项目 | ||
品目 | 货物/通用设备/计算机设备及软件/计算机设备/其他计算机设备 | ||
采购单位 | 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 | ||
行政区域 | 北京市 | 公告时间 | 2017年05月11日 16:55 |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 2017年05月11日 09:00至2017年05月19日 15:00 | ||
招标文件售价 | ¥0 | ||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 | http://hgcg.customs.gov.cn/hgcg/default.aspx | ||
开标时间 | 2017年06月06日 09:00 | ||
开标地点 | 中国海关博物馆办公楼五层522会议室(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号,中国海关博物馆办公楼入口位于大羊毛胡同过街走廊处) | ||
预算金额 | ¥1487万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吕先生 吴先生 | ||
项目联系电话 | 010-65194838 010-65195902 | ||
采购单位 | 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 | ||
采购单位地址 | 中国海关博物馆办公楼五层522会议室(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号,中国海关博物馆办公楼入口位于大羊毛胡同过街走廊处)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吕先生 吴先生 010-65194838 010-65195902 | ||
代理机构名称 | 详见公告正文 | ||
代理机构地址 | 详见公告正文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详见公告正文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海关总署2017年金关工程二期监控指挥中心(第十五批)系统集成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 海关总署2017年金关工程二期监控指挥中心(第十五批)系统集成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HG17GK-A0103-D026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吕先生 吴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010-65194838 010-65195902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
地址:中国海关博物馆办公楼五层522会议室(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号,中国海关博物馆办公楼入口位于大羊毛胡同过街走廊处)
联系方式:吕先生 吴先生 010-65194838 010-65195902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货物名称 | 数量 | 到货时间 | 到货地点 | 主要技术要求 | 备注 |
一级监控指挥中心视频运维管理平台 | 1台 | 合同签订后60日内设备到货 | 海关指定地点(详见第四部分) | 详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 | |
二级监控指挥中心视频运维管理平台 | 42台 | ||||
三级监控指挥中心视频运维采集平台 | 155台 | ||||
高清电视墙服务器 | 3台 | ||||
数据转发服务器 | 1台 | ||||
网络应用监控设备 | 1套 |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有能力提供招标货物和相关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3、从招标人在本公告中规定的渠道获取了招标文件,且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于招标人。4、受托为本采购项目整体或其中分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了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整体或相关分项目的投标。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包的投标。6、投标人其他条件: (1)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2)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3)投标人如为代理商,须具有所投主要设备(视频运维管理平台)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针对同一包相同品牌的主要设备只能是制造商或其授权的唯一代理商参与本项目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487.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7年05月11日 09:00 至 2017年05月19日 15: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http://hgcg.customs.gov.cn/hgcg/default.aspx
招标文件售价:¥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网上下载
四、投标截止时间: 2017年06月06日 09:00
五、开标时间: 2017年06月06日 09:00
六、开标地点:
中国海关博物馆办公楼五层522会议室(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号,中国海关博物馆办公楼入口位于大羊毛胡同过街走廊处)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根据有关规定,本项目将对小型、微型企业及监狱企业制造的产品的报价给予6%的扣除,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打分。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评审时其投标报价不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