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 标 公 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稽查监控中心稽查监控综合管理平台项目一期工程(第二次)(以下称“本项目”)已由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以《关于稽查监控综合管理平台项目一期工程招标方案的批复》(川高路函[2017]54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公路营运服务分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业主自筹,项目招标人为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公路营运服务分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现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对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工程概况:基于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要求,需建设一套稽查监控综合管理平台,该平台建成后能够将已建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监控系统(一期)以及路公司自建监控系统各类过车数据、图像资源、应用资源、数据资源引入总公司稽查监控中心,建立可疑数据库和逃费数据分析模型,利用智能稽查功能自动筛选和甄别逃费行为,实现稽查监控的自动化、智能化管理手段,并通过拼接大屏和多样化的显示终端实现结果展示,为研判分析和领导决策提供必要的支撑功能。
2.2招标范围:本次招标为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稽查监控中心稽查监控综合管理平台项目一期工程的开发,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的供货、安装、调试、保修及研发应用等稽查监控综合管理平台建设所需的总承包工程。本项目招标共划分为一个标段,即JK1标段,主要工作内容为:①稽查智能化分析软件及系统部分(包含稽查监控中心管理平台及软件等)开发;②数据接入及整合;③硬件、网络及供配电;④本项目所涉及的所有供货、运输、交付、安装、测试、开通、调试、试运行、培训、验收(完工和交工)和缺陷责任期的服务。
2.3工期:预计施工工期为4个月,试运行期 3 个月,缺陷责任期为 12 个月。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资格要求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或三证合一)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 业绩要求:近五年内(2012年1月1日至今,以项目交工验收时间为准)至少独立完成1项信息化集成项目。
(3) 财务要求:2015年财务净资产收益率≥0。
(4) 项目负责人:具有至少1项信息化项目担任类似职务的经验。
(5)信誉要求:没有被行政部门作出责令停业、整顿、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等禁止或限制投标人经营行为的行为,没有违法违规违纪事件。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不允许违法分包。
3.3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控股关系,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4. 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双信封形式,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17 年 5 月 12 日至 2017 年 6 月 5 日在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网站(http://www.scgs.com.cn/)免费匿名下载招标文件。
5.2补遗书(如果有)、通知书(如果有)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www.spprec.com)、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网站(http://www.scgs.com.cn/)自行查阅和下载。
投标人应在投标期间适时关注上述网站,并及时下载相关内容,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如有问题或疑问,应及时与招标人联系;逾期未联系的,招标人视为投标人没有任何问题和疑问,或是已收到或默认已收到,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6. 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6.1现场踏勘及投标预备会:
踏勘现场时间:招标人不组织现场踏勘。需踏勘现场的投标人可自行前往,相关费用自理,安全责任自负。
投标预备会:招标人不组织召开投标预备会。
6.2投标文件的送交:
投标文件送交的时间为2017 年 6 月 5 日上午 8:30 ~ 9:00 时(北京时间,下同),截止时间为2017 年 6 月 5 日 9:00 时(北京时间),投标人必须将按要求密封完好的投标文件以面交方式送达: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成都市人民中路三段33号)本项目开标室。招标人定于投标文件送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同一地点举行第一信封公开开标,投标人应派代表出席并签认开标结果。
6.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 投标保证金
7.1投标人在送交投标文件时,应按投标人须知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人民币2万元投标保证金。
7.2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自主选择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或银行转账现金方式提交。
7.2.1如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的,银行保函应由投标人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开具,如投标人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不具备开具银行保函的资格,则由该银行系统内其他银行开具,银行保函应由支行及以上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出具。银行保函原件单独密封,统一装入投标文件总封套内,与投标文件一起开封;银行保函的复印件应装订在投标文件正本之中。
7.2.2如投标保证金以银行转账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必须从其基本账户一次性转入招标人指定的账户。
帐户户名: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公路营运服务分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双楠支行
账号:51001875436051519028
注:(1)投标保证金交纳时间以投标保证金收取账户到账时间为准;
(2)由于银行自身的原因,保证金不能及时查实到账情况,只能隔天查实,建议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3个工作日,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前来办理交纳投标保证金相关事宜,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收到的投标保证金无效。
投标人凭已到收款单位帐户的银行进账单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到收款单位开具收据,收据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后按要求装订在投标文件里,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
8. 发布公告的媒介
发布信息 |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 |
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网站(http://www.scgs.com.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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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 |
发布 |
发布 |
发布 |
招标文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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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
补遗书(如果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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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
发布 |
通知书(如果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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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
发布 |
公示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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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
评标结果公示 |
发布 |
发布 |
发布 |
投标人应在投标期间适时关注上述网站,并及时下载相关内容,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如有问题或疑问,应及时与招标人联系;逾期未联系的,招标人视为投标人没有任何问题和疑问,或是已收到或默认已收到,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9. 招标工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9.1公示制度
9.1.1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投标文件下述内容作为公示资料进行公示
(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原文见第八章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表4-1)
(2)主要人员及类似项目业绩汇总表(原文见第八章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表4-2)
各投标人将上述公示资料的WORD格式的电子文件(U盘)单独密封,与投标文件一同提交,投标人应确保电子文件与投标文件内容的一致性,否则以投标文件为准进行公示。
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公示资料在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网站(http://www.scgs.com.cn/)上公示,公示截止日同评标结果公示截止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公开监督。
9.1.2评标结果公示: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将评标结果即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www.spprec.com)、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网站(http://www.scgs.com.cn/)上公示3日以接受社会公开监督。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9.2投诉处理:招标人、招标人上级主管部门及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1号)、《四川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川交函[2015]854号)的规定接受针对公示内容的投诉和举报。举报材料要求、举报受理条件及查处参照七部委令第11号和川交函[2015]854号对投诉的规定执行。超出投诉或举报时效的,则不予受理。
10. 联系方式
招标人: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公路营运服务分公司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G4201绕城高速成新蒲收费站B出口辅道
电 话:028-65789626
传 真:028-65789626
邮 编:610000
联系人:龚先生
招标人: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公路营运服务分公司
2017年 0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