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经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批准,现就石碶街道办事处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运维改造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合格供应商前来投标。
一、项目编号:2017NBHSWT091(CBNB-20172205G)
二、项目名称:石碶街道办事处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运维改造项目
三、公告期限:2017年8月3日—2017年8月9日
四、采购内容及数量
序号 |
货物名称 |
数量 |
简要维护描述 |
预算金额 |
1 |
石碶街道办事处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运维改造 |
一批 |
400万元 |
五、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
5.1、对投标人的基本要求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2、投标人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
5.3、投标人具有省级及以上部门颁发的安防类贰级及以上证书;
5.4、投标人具有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叁级及以上资质;
5.5、提供公司注册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供应商《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查询时间范围必须包括:本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发布之日起(含公告发布当日)前三年,检察院所需查询资料详见投标文件格式]。
5.6、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负责人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招标代理人对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失信信息进行查询(具体以开标当天“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 查询为准),若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则否决其投标。若在开标当天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查询且一时无法恢复的,应对中标候选人进行事后查询,如中标候选人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则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
5.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5.8、本项目谢绝联合体投标。
六、招标文件的发售:
1、时间:2017年8月3日至2017年8月9日止;
2、供应商注册:未在宁波政府采购网(www.nbzfcg.cn)注册的供应商应在本项目开标截止时间前先完成供应商注册工作,否则投标无效,注册咨询电话:0574-87185125;
3、采购文件的获取:供应商完成注册后直接登陆宁波市海曙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ggzy.haishu.gov.cn )“政府采购招标业务”栏目按照相应要求进行投标报名,报名后自行下载招标文件。
4、采购文件工本费:人民币500元,费用请于开标现场支付于招标代理机构,否则采购人将拒绝其投标。
七、投标保证金:人民币陆万元整。
供应商应将投标保证金在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基本账户直接缴入宁波市海曙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供应商在交纳投标保证金时,请务必在摘要栏中注明本投标项目的投标编号:本项目投标编号后5位即“WT091”(请不要采用“宁波同城实时清算系统”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因该银行转帐方式无法在摘要栏内注明相关内容)。
投标保证金: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80000.00元整(不接受现金)。
提交截止时间:2017年8月23日14:0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
银行帐号:3114710037191107892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山路支行,开户名称:宁波市海曙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缴纳联系人:章燕 电话:0574-87262357 传真:0574-87258958。
八、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供应商应于2017年8月23日14:00(北京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交到宁波市海曙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一[宁波市中山西路298号海光大厦15楼(北门电梯上)]。逾期送达或未密封将予以拒收(或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九、开标时间及地点:
本次招标将于2017年8月23 日14:00(北京时间)在宁波市海曙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一[宁波市中山西路298号海光大厦15楼(北门电梯上)],供应商可以派授权代表出席开标会议(授权代表应当是供应商的在职正式职工,并携带身份证等有效证明出席)。
十、投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期前在宁波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nbzfcg.cn/)上成功注册,否则投标人将不能有效进入招标程序,由此产生的后果将由投标人自己负责。
十一、业务咨询
招标人:海曙区石碶街道办事处
地 址:宁波海曙区鄞奉路934号
联系人:周老师
联系方式:0574-88172963
招标代理机构: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人:吕勇 方芸 陈健 史维 方巧飞 蒋海佳 印莹
联系电话:0574-88090063 0574-87425383
传真:0574-87425391
注:根据税总发【2016】75号文件第十八条之规定,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提供开票资料,内容包括:
1、 购买单位名称(不得为自然人)
2、 纳税人识别号;
3、 地址电话;
4、 开户银行及账号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之规定,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需提供购买单位名称(不得为自然人)和纳税人识别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