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供应商:
一、项目名称:智能显示终端采购
二、项目编号:LZX17-226
三、采购人名称: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
地址:柳州市跃进路63号
联系人: 周超文,联系电话0772-3892746
四、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柳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地址:柳州市三中路66号柳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1楼
项目联系人:刘芮旗 联系电话:0772-2992001
五、首次公告日期:2017年10月09日;
六、更正日期:2017年10月12日;
七、现对询价通知书部分内容做出如下更改:
1、《询价通知书》“第三章 采购需求”“三、其他要求”中“采购人对项目的特殊要求及说明”
新增:“1.踏勘:(1)供应商必须到项目现场进行勘察(对“智能显示终端软件接入”终端接合进行安装评估),以便对现场的环境有足够的了解,并应在报价、设计及安装方案中给予充分考虑。供应商必须将采购单位出具的《现场勘察证明》原件装订至响应文件中,否则将视为没有对询价通知书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踏勘时间:请于2017年10月17日9:30分到达现场(逾期不予接待);
(3)踏勘地点:柳州市香兰大道南段加油站旁柳北公安分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
(4)联系人及电话:周超文,0772-3892746
2、《询价通知书》“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5.6.1.2商务技术部分”中:
“(7)供应商税款所属时期为2017年06月、07月、08月其中任意一个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复印件或“电子缴税凭证”复印件或税务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缴纳税收证明复印件;无纳税记录的,应提供由供应商所在地主管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的《依法纳税或依法免税证明》(复印件,格式自拟)[必须提供];
(8)供应商2017年06月、07月、08月其中任意一个月的“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复印件或“电子缴款凭证”复印件或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社保中心或劳动监察部门)出具的依法缴纳社保证明复印件;无缴费记录的,应提供由供应商所在地社保部门出具的《依法缴纳或依法免缴社保费证明》(复印件,格式自拟)[必须提供];”
现更正为:
“(7)供应商税款所属时期为2017年07月、08月、09月其中任意一个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复印件或“电子缴税凭证”复印件或税务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缴纳税收证明复印件;无纳税记录的,应提供由供应商所在地主管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的《依法纳税或依法免税证明》(复印件,格式自拟)[必须提供];
(8)供应商2017年07月、08月、09月其中任意一个月的“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复印件或“电子缴款凭证”复印件或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社保中心或劳动监察部门)出具的依法缴纳社保证明复印件;无缴费记录的,应提供由供应商所在地社保部门出具的《依法缴纳或依法免缴社保费证明》(复印件,格式自拟)[必须提供];”;
3、《询价通知书》“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5.6.1.2商务技术部分”中新增:“(17)《现场勘察证明》 [必须提供]”;
4、《询价通知书》“第三章 采购需求:二、功能要求”详细参数中新增:“7.要求供应商提供的设备系统软件能对接目前公安网正常使用,采购单位提供接入端口”;
5、响应文件的递交时间更正为:响应文件的递交时间更正为:2017年10月19日上午9时30分前(9时整开始接收)。
6、更正理由:采购单位对项目要求及技术需求变更。
相关条款作相应变更,其余内容不变。
特此公告。
柳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