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方名称:南宁吉品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南宁市星湖路28号A座405
法定代表人: 覃丽英
被授权人姓名: 潘新存 职务:技术经理 联系方式:13211332254
你公司关于武宣县教育局2017年全面改薄—义教学校便携式录播系统项目采购(重)[HC(ZD)2017034G(重)]项目提交的质疑书,我们于2017年10月31日收悉,针对你公司提出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对质疑答复告知如下:
1.关于质疑事项一“我公司依法参与了2017年10月19日在武宣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室六举行的评标活动。评标现场的唱标环节,共有12家公司参与投标,我方报价96.886万元,为全场十二家投标单位报价的第二低价,按照价格分计算公式,我公司价格分为满分47分,而中标单位广西佳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报价为1360590元,价格分排在十二家参与投标单位的第八位,按照价格分计算公式,其价格分为33分,相较我公司差距14分!”
答:评审的依据是招标文件及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客观评审,各投标人的得分已客观反映了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贵单位应考虑其他投标单位是否有小微型企业 ,小微型企业评标价有6%的折扣率。
2.关于质疑事项一中标单位广西佳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录播设备供应商是北京中视天威科技有限公司,其生产的录播主机(含导播台)设备3C认证证书已于2017年8月17日有效期满的答复:
答:贵公司提出的质疑问题我中心和相关部门及人员核查后再行答复贵公司。
3.关于质疑事项-“我公司满足招标文件售后服务要求,提供有本地化服务,有6人以上相关技术服务、维护机构或办事处、有完善严谨的培训计划、维保方案和可靠的服务响应体系”的答复:
答:评审的依据是招标文件及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客观评审,各投标人的得分已客观反映了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
4. 关于质疑事项-“我公司所投录播设备的供应商具有2015年度和2017年度的“数字校园综合解决方案”证书,并按照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要求提供了相关证书。电教馆“数字校园综合解决方案”证书的有期为3年,根据我方的市场调查所知,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的电化教育馆“数字校园综合解决方案”测试合格名单中均没有北京中视天威科技有限公司,因此中标单位广西佳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在评分标准-信誉、业绩部分不能得到“投标人所供录播产品厂商具有电教馆校园数字化信息解决方案证书和产品检测报告得1分”的分值。”
答:评审的依据是招标文件及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客观评审,各投标人的得分已客观反映了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
4. 关于质疑事项-“本次采购活动于2017年9月14日发布开展,因此应当执行《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清单》和《政府采购节能产品清单》。而根据我方调查所知,中标单位广西佳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录播设备供应商北京中视天威科技有限公司产品均不属于以上产品清单内的优先采购产品,因此中标单位广西佳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评分标准-政策功能分(节能、环保、区内产品等)部分的分值应为零分。而我方提供完整的产品节能环保清单(可从政府采购网查看),应该为3分;”
答:评审的依据是招标文件及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客观评审,各投标人的得分已客观反映了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
5. 关于质疑事项-“本次招标活动的中标公告严重违反财政部第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损害我方合法获知评审得分与排序的权利”
答:贵单位已通过资格审查,我中心于2017年9月26日相关网站发布招标公告,相关条例按照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而财政部第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0月1日起开始实施,因此我中心认为本次中标公告并未损害贵公司合法获知评审得分与排序的权利。
采 购 人:武宣县教育局
招标代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2017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