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人:
一、采购项目名称:“柳江明珠”水上大舞台LED屏幕拆装及采购
二、采购项目编号:LZG17-656
三、采购人名称:柳州市艺术剧院
地址:柳州市中山东路22号
联系人及电话:范平敏,0772-2829903;
四、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广西云龙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柳州市滨江东路16号金沙角三区211-218室
项目联系人:刘国亮、唐珉,联系电话:0772-3310669、3310109
五、首次公告日期:2017年10月31日;
六、更正日期:2017年11月27日;
七、现对采购文件部分内容做出如下更改:
(一)投标文件开始接收时间原为:“2017年11月29日上午9时00分”,现更正为:“2017年12月20日上午9时00分”。
(二)投标开标时间、截止时间原为:“2017年11月29日上午9时30分”,现更正为:“2017年12月20日上午9时30分”。
(三)招标文件的第三章投标人须知中商务文件第6条原为:“投标人自2014年1月1日以来完成与本项目相关的同类的销售业绩,以投标文件中的合同书复印件及验收报告为准,合同书及 验收报告必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并能清晰反映合同中的同类设备名称及金额”,现更正为:“投标人自2014年1月1日以来完成与本项目相关的同类的销售业绩,以投标文件中的合同书复印件或验收报告为准,合同书或验收报告必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并能清晰反映合同中的同类设备名称及金额”。
(四)招标文件的第三章投标人须知中投标文件份数原为:“报价文件单独装订正本 1 份,副本 2 份”,现更正为:“报价文件单独装订2 份(不分正副本)”。
(五)招标文件的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中第4项业绩分原为:“投标人2014年1月1日以来的同类项目成功案例(须提供单份合同金额200万元及以上的合同书复印件)”,现更正为:“投标人2014年1月1日以来的同类项目成功案例(须提供单份合同金额200万元及以上的合同书或验收报告复印件)”。
(六)招标文件的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中第6项政策功能分原为:“(1)属于财政部《政府采购节能产品清单》内优先采购的产品,根据其所占项目(或分标)比例得0.1-0.5分;(2)属于财政部《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清单》内优先采购的产品,根据其所占项目(或分标)比例得0.1-0.5分;非节能、环保产品的不得分;(3)项目(或分标)认定为使用广西工业产品80%以上的得1分。备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招标采购促进广西工业产品产销对接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78号)的规定,“广西工业产品”是指广西境内生产的工业产品,具体以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为准。“使用广西工业产品80%以上”是指参加政府采购项目或招标项目时供货范围中采用广西工业产品的金额占本次招标总金额的80%以上(含)。”
现更正为:“(1)每一项投标产品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和公布现行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得0.5分,每一项投标产品列入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制定和公布现行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得0.5分,满分1分。(招标文件中或相关法律法规强制要求的除外,须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2)认定为使用广西工业产品80%以上的得1分。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招标采购促进广西工业产品产销对接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78号)的规定,“广西工业产品”是指广西境内生产的工业产品,具体以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为准。“使用广西工业产品80%以上”是指参加政府采购项目或招标项目时供货范围中采用广西工业产品的金额占本次招标总金额的80%以上(含)。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广西工业产品声明函原件。”
(七)招标文件的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商务响应表格式原为:“
项目 | 招标文件要求 | 是否响应 | 投标人的承诺或说明 |
服务项目 | |||
服务内容及要求 | |||
服务期限及地点 | |||
付款条件 | |||
合同全部条款 | |||
… |
”
现更正为:“
项目 | 招标文件要求 | 是否响应 | 投标人的承诺或说明 |
质保期 | |||
售后技术服务要求 | |||
交货时间及地点 | |||
付款条件 | |||
备品备件及耗材等要求 | |||
… |
”
八、更正理由:原内容有误。
相关条款作相应变更,其余不变。
特此公告。
广西云龙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