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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安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及运营项目采购招标变更公告

2018-01-04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地方标讯更正公告

  来安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及运营项目采购招标

  澄清公告

  项目编号czcg201712-202?

  致各潜在投标人:

  来安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及运营项目采购招标于2017年12月25日发布交易文件,现对本项目交易文件质疑内容进行澄清答疑如下:

  一、质疑1:投标人须同时具有:①具有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具有电子与智能化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②具有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或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测绘资质;

  (1):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为协会颁发的资质,不适合作为资格审查条件,可以作为加分项设置。根据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具有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或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测绘资质。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设置具有倾向性,数字化城管所涉及到数据普查部分为城市部件普查,仅为本次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项目中一小部分,在评分项中已有合同业绩作为评分项,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项目不应将测绘资质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故设置此条款具有明显的倾向性或排他性。

  建议改为“电子智能化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因为该项目涉及的主要建设内容为设计电子智能化。

  回复:根据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2017年8月31日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文件备案管理办法(暂行)》文件要求。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虽为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颁发的资质,但是负面清单中关于将行业协会颁发的资质证书只是作为参考性条款,“87号令”中也没有关于此项的强制性条款。本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数据普查和系统集成等内容,设置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是有必要的。本次招标所设资质完成符合并满足项目建设需求。

  

  二、质疑2:来安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项目方案设计书的第16章项目清单参数P321-335中,网络防火墙、16盘位磁盘阵列、高清红外型网络高速球机、车载取证主机、视频综合管理平台软件等产品,要求提供针对本项目投标授权书证明(原件)、检测报告、产品供应商资质等条款,具有严重的倾向性。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回复:在方案设计书通篇没查到“授权书证明(原件)”和“产品供应商资质”字样。另外在方案设计书有要求提供“检测报告”条款的,是针对某个产品,而不是产品的某一个部件。根据2017年8月31日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文件备案管理办法(暂行)》文件第三十条强制性条款,“要求投标人(供应商)提供产品某一部件授权函或检测报告的”。可见方案设计书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质疑3:评分办法中并无任何安防资质方面的评分项。作为重要的城市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本次项目涉及到的安防监控内容较多面积之大,且作为城市管理的重要措施,需与来安县平安城市相对接,故评分项中需增加安防资质评分项。建议增加投标人具有”安全技术防范一级资质”和”智慧城市”案例加分项。

  回复:本次招标项目所设的打分项目是结合本项目建设特点而设置,已能够充分体现各潜在投标人的综合实力,不需增加其他打分项。

  

  四、质疑4:投标人须知中:投标人资格条件及其他要求:本项目可接受联合体投标,若投标人作为联合体的,联合体组成应不超过两家。疑问1:本项目初次挂网时为“项目可接受联合体投标,若投标人作为联合体的,联合体组成应不超过三家”,此资格的设置经过专家评审一致通过,而到本次挂网时,修改后招标文件未有经过专家评审,即对招标文件的投标主体进行修改,此种做法对政府采购极不尊重;建议修改为“项目可接受联合体投标,若投标人作为联合体的,联合体组成应不超过三家”。

  回复:经多方咨询,联合体组成不超过两家已经具备完成建设本次招标项目任务。

  

  五、质疑5:招标文件P40“专利证书:在数字城管领域设计方案或软件获得专利证书的得2分。”疑问一:专利证书作为限制条款,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回复:在交易文件中,全文没有关于“在数字城管领域设计方案或软件获得专利证书的得2分。”字样设置。

  

  六、质疑6:来安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项目方案设计书疑问:来安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项目方案设计书的第16章项目清单参数P321-335,网络防火墙、16盘位磁盘阵列、高清红外型网络高速球机、车载取证主机、视频综合管理平台软件等产品,要求提供针对本项目投标授权书证明(原件)、检测报告、产品供应商资质等条款,具有严重的倾向性。以上产品中防火墙仅天融信满足,高清红外型网络高速球机、车载取证主机、视频综合管理平台、LED屏等仅海康满足,具有唯一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回复:同前文回复2。另外,经与设计单位联系确认:上述拟采购的设备及软件等,国内主流生产厂商均能提供,符合招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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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交易文件中第15页、26页、46页中2016年度财务报表。

  现修正为:提供2016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联合体成员均需提供)。

  

  七、交易文件中第15页、26页、46页中投标人应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不欠缴增值税和所得税的证明,出具该证明的日期应在投标截止日前两个月内有效。

  现修正为:投标人应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不欠缴增值税和所得税的证明,出具该证明的日期应在投标截止日前两个月内有效(联合体成员均需提供)。

  

  八、交易文件中第15页、26页、46页中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和项目负责人连续缴纳不少于六个月社会保障金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的日期在投标截止日前两个月内有效。

  

  现修正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和项目负责人连续缴纳不少于六个月社会保障金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的日期在投标截止日前两个月内有效。

  本项目所发布的交易文件内容与本澄清答疑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次发布的澄清内容为准,交易文件中其他内容不变,请各位投标人注意查看有关澄清内容,如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负,给各投标人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招标人:来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盖章)

  

  代理机构:安徽皖瑞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8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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