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机房改造项目 | ||
品目 | 货物/建筑建材/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结构/其他房屋附属结构 | ||
采购单位 |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 ||
行政区域 | 西安市 | 公告时间 | 2018年03月14日 11:57 |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 2018年03月14日 11:45至2018年03月21日 17:30 | ||
招标文件售价 | ¥300 | ||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 | 西安高新区高新四路1号高科广场A座1001室 | ||
开标时间 | 2018年04月03日 14:00 | ||
开标地点 | 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1号高科广场A座1001第一会议室 | ||
预算金额 | ¥522.85万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夏工 | ||
项目联系电话 | 029-88461002 | ||
采购单位 |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 ||
采购单位地址 | 西安市朱雀大街96号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夏工 029-88461002 | ||
代理机构名称 | 陕西中技招标有限公司 | ||
代理机构地址 | 西安高新区高新四路1号高科广场A座1001室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肖工 029-88364979-806 |
陕西中技招标有限公司受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西安市国家税务局机房改造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西安市国家税务局机房改造项目
项目编号:SZT2017-HW-QC-716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夏工
项目联系电话:029-88461002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地址:西安市朱雀大街96号
联系方式:夏工029-88461002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陕西中技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肖工029-88364979-806
代理机构地址:西安高新区高新四路1号高科广场A座1001室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机房改造项目,机房位于陕西省西安市朱雀大街96号,该建筑为已投入使用的办公楼宇,框剪结构,机房位于四层,大楼配电室和电池室位于地下一层,发电机房位于一层。
机房参照国家《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2008)》B级机房标准,并结合西安市国家税务局信息化建设实际情况进行规划设计。
方案的设计原则:坚持“整体性、先进性、成熟及实用性、安全可靠性、可管理性、可观赏性、可扩展性及满足环保经济合理性”的原则。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投标人须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并须满足以下要求:1.供应商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且具备向采购人提供相关服务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企业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事业法人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文件;其他组织应提供合法证明文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参加只需提供身份证);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针对一标段)4.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针对一标段)5.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针对一标段)6.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针对一标段)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得分包、转包。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522.85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8年03月14日11:45至2018年03月21日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西安高新区高新四路1号高科广场A座1001室
招标文件售价:¥300.0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购买招标文件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招标文件售后不退,文件不邮购。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8年04月03日14:00
五、开标时间:2018年04月03日14:00
六、开标地点:
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1号高科广场A座1001第一会议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3.《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4.《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5.《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6.《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公告发布期限:5个工作日,不含公告发布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