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现对项目清单做如下澄清和修改:
清单4、生产企业站子站点信息设备清单 “3视频图像系统”规格原内容:“1三路摄像装置,包含摄像头、支架、专用硬盘、交换机、线材等全套辅助设备,图像可保存10天以上”变更为 “1三路摄像装置,包含3套球机摄像头、支架、专用硬盘、交换机、线材等全部辅助设备,图像可保存10天以上,摄像头红外照射距离≥100米,摄像头光学变倍≥18倍”。
原内容“3须带样机”变更为“3须带一台球机摄像头样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