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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宿州市委组织部宿州云党建平台采购项目答疑 [更正公告]

2018-05-23 来源: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

关于“中共宿州市委组织部宿州云党建平台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

SZZFCG-2018148号采购项目各投标人及潜在投标人:

中共宿州市委组织部宿州云党建平台采购项目(SZZFCG-2018148)已于2018年05月16日发布项目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现对本项目潜在投标人存疑的有关内容作如下答疑,希周知。

1. 质疑条款:中共宿州市委组织部宿州云党建平台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ZZFCG-2018148)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第13.4条款要求“除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有特殊申明的情况外,采购文件技术参数前如标有“★”号,则表示该参数为关键性技术参数,供应商必须无条件满足。否则该供应商的谈判响应书在评审中将被淘汰。”谈判文件中的“第二部分 采购清单说明九、其他要求及相关承诺”,“*3.为充分保障宿州云党建平台按时上线,投标人需有同类项目实施成功经验,要求自开标之日起上推一年内,实施过至少2家地级市及以上党建信息化系统,需要在投标文件中提供销售合同的扫描件,扫描件应能辨识买卖双方公章、签订时间,扫描件需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

现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根据财政部国库司、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财政部条法司、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联合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规定,“可以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对供应商提出类似业绩要求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加分标准”。

综上,为确保“宿州云党建平台”项目建设质量,我部在谈判文件中要求“投标人需有同类项目实施成功经验,自开标之日起上推一年内,实施过至少2家地级市及以上党建信息化系统”是合法合规的。

中共宿州市委组织部

2018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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