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国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安康市国家税务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关于安康市国家税务局党员教育活动中心装修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进行竞争性磋商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 关于安康市国家税务局党员教育活动中心装修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编号: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贾洪宇
项目联系电话:09153831033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安康市国家税务局
采购单位地址:陕西省安康市育才路188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贾洪宇 09153831033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陕西国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徐倩 0915-3189913
代理机构地址: 陕西省安康市兴安中路44号君安大厦24楼(兴安公园斜对面)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一、采购内容:安康市国家税务局党员教育活动中心装修项目二、项目概况:(一)项目地点本项目位于安康市国家税务局办公楼15楼,约235平方米,同时利用电教室隔墙做文化教育宣传。(二)主题及内容该中心紧贴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以为人民群众服务为核心、以提升党员整体素质为主线,扎实推进机关党建工作引导参观者正确认识党的历史、培养廉洁意识、弘扬清风正气、陶冶道德情操,让警钟长鸣,使廉政意识更具针对性。三、具体内容及要求:(一)内容该中心分为4个板块:1、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历次党章的变化。2、红色基因 代代相传以中国共产党发展历史为主线,穿插部分陕西安康地区党的历史,安康国税系统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发展史,展现党史文化内涵与地域特性。3、秦巴明珠 党旗飘扬安康国税党的建设情况 秦巴山区党旗红活动 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4、遵纪守规 永葆先进重点突出全面从严治党和党的纪律建设。(二)方式及要求通过文字、图片、视频资料,利用展板、展架、展柜、LED屏、等多媒体手段进行展示,要求内容可更换。基本要求:布局合理、形式创新、简约大方、现代科技。(三)具体要求各投标单位根据安康市国家税务局党员教育活动中心装修基本建设方案和基本资料进行施工。
二、对供应商资格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
(1)投标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国税或地税)登记证;或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2)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时,提供本人身份证;授权代表参加投标时,提供被授权人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3)投标人必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2015-2017年度)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4)投标人必须具备住建部门颁发的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磋商和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61.0 万元(人民币)
谈判时间:2018年07月12日 09:30
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18年07月02日 09:00至2018年07月06日 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获取磋商文件地点:安康市兴安中路44号君安大厦24楼(兴安公园斜对面)
获取磋商文件方式:购买
磋商文件售价:500.0 元(人民币)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18年07月03日 09:00至2018年07月12日 09: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安康市兴安中路44号君安大厦24楼(兴安公园斜对面)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18年07月12日 09:3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安康市兴安中路44号君安大厦24楼(兴安公园斜对面)
四、其它补充事宜:
五、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贾洪宇
项目联系电话:09153831033
六、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中小企业政府采购规定
1、投标企业政府采购政策
(1)中小企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①中小企业应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采购活动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规定。
②投标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开具的中小企业证明函,以此为依据享受政府采购政策。
③投标供应商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同时还需有财务审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从业人员证明(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或劳动合同),由评委会审定,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政策。
(2)监狱和戒毒企业应符合《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
(3)投标供应商应如实提供以上证明文件,如存在虚假应标,将取消其投标资格。
2、投标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1)节能产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的规定,以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公布的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为准。
(2)环境标志产品根据《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的规定,以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公布的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为准。
(3)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对所投标产品为节能、环保、环境标志产品清单中的产品,在投标报价时必须对此类产品单独分项报价,计算出小计及占投标报价总金额的百分比,并提供属于清单内产品的证明资料(从中国政府采购网上下载的网页公告等),未提供节能、环保、环境标志产品计分明细表及属于清单内产品的证明资料的不给予计分。
(4)若节能、环保、环境标志清单内的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投标产品不享受鼓励优惠政策。
(5)同一标段的节能、环保、环境标志产品部分计分只对属于清单内的非强制类产品进行计分,强制类产品不给予计分。
(6)节能、环保、环境标志产品不重复计分;同时列入国家级清单和省级清单的产品不重复计分。
(7)获得上述认证的产品在投标时应提供有效证明材料。以上所有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否则不予计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