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判响应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均应加盖谈判响应供应商公章):
1、合格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近期(上一月或上一季度或上一年度)的财务状况报告和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包括如下:
(1)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开户许可证及资信证明);或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报价担保函。
(2)缴纳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的凭据。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
(3)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谈判响应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说明:若谈判响应供应商因新注册成立等原因无法提供上述(1)-(3)证明材料的,应在谈判响应文件中提交如实的情况说明。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书面声明。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谈判响应供应商必须在谈判响应文件中提供谈判代表的法人授权书原件和身份证有效复印件,谈判代表在谈判现场应出示身份证原件。
6、信用记录,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谈判响应供应商应在(填写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点)前分别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并打印相应的信用记录(以下简称:“投标人提供的查询结果”),谈判响应供应商提供的查询结果应为其通过上述网站获取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原始页面的打印件(或截图)。(2)查询结果的审查:查询结果存在谈判响应供应商应被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信息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形式的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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