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潜在投标供应商:
一、1、原采购文件第三章项目需求中三、系统预算中“ 显示屏体 ”统一修改为“ LED 屏体 ”。
2、原采购文件第三章项目需求中九、质量要求:“ 8 、投标供应商必须在中标后提供所投 LED 屏品牌生产厂商针对该项目的 3 年原厂质保承诺函。”修改为“ 8 、投标供应商必须在中标公示期满后 3 个工作日内提供所投 LED 屏品牌生产厂商针对该项目的 2 年原厂质保承诺函原件,如不能如期提供视为自动放弃其中标资格,由第二中标候选人替补,第二中标候选人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在 3 个工作日内提供所投 LED 屏品牌生产厂商针对该项目的 2 年原厂质保承诺函原件,如不能如期提供视为自动放弃,以此类推。”
3、原采购文件第四章合同签订与验收付款中四、质量保证 “ 3.8 、 供应商必须在中标后提供所投LED屏品牌生产厂商针对该项目的3年原厂质保承诺函。 ”修改为“ 3.8 、 供应商必须在中标后提供所投LED屏品牌生产厂商针对该项目的2年原厂质保承诺函。 ”
二、本补充通知与本项目采购文件不一致的,以本补充通知为准。
三、本补充通知作为本项目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对各投标供应商具有约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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