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怀化至邵阳至衡阳铁路工程建管甲供物资
(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二次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铁路公司 -2018-7 招标条件
2.1 项目概况 :
新建怀化至邵阳至衡阳铁路西起怀化枢纽怀化南编组站(不含),东至衡阳枢纽颜家垄站,正线建筑长度约 313 公里。全线正线设计大中桥梁218座计 90.71 公里,隧道40座计84.70公里;正线桥隧总长 175.41 公里,桥隧比55.08%。设怀化南、安江、江口、洞口、石下江、隆回、邵阳西、邵阳、邵阳东、邵东、书院、库宗桥、西渡、松木园、麻元、颜家垄共 16 个车站;总投资306.6亿元,建设工期 4.5 年。由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设计。
2.2 招标内容: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详见附表)。
3.1 本次招标各包件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的资格条件见附表。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8年 8 月 20日至 2018年 8 月 24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9 : 00时至 11: 00 时,下午 14: 00时至 16: 00时(北京时间,下同),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 333号)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法人授权书、购买人身份证、汇款凭证以及《广州建设工程投标报名申请表》 (申请表每个包件一式两份 )原件购买招标文件。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前应先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企业信息登记,办理详情参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www.gzggzy.cn)服务指南栏目。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200元,,售后不退。投标人须在购买招标文件前将招标文件款电汇、网汇(不接受个人汇款)至下述指定账号,同时须在汇款单据上注明招标编号及购买包件号。投标人拟申请多个包件的,必须分别购买各个包件的招标文件。
开户名称: 中铁物总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帐 号: 7005007
开户银行: 交通银行北京西单支行
4.3 本次招标的招标文件将不采用邮购方式发售。
4.4 原已购买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如继续参加本次投标,请于本次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内,带齐相关资料到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免费更换招标文件。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时间为: 2018年 9月 12日 9时 00分至 10时 00分,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18年 9月 12日 10时 00分,地点为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 333号 )。
5.2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者不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
招标人: 怀邵衡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 139 号
邮编: 410008
联系人: 林旭
电话: 0731-82363377
传真: 0731-82363317
电子邮件: hk63397@163.com
招标代理机构: 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 17号国海广场 C座 7层
邮编: 100055
联系人: 刘工(售卖标书)、区工 、温工 、 15975579795、 020-87623263
传真: 020-61335253
电子邮件: crmscgz01@163.com
2018 年 8 月 13日
新建怀化至邵阳至衡阳铁路工程建管甲供物资(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二次招标公告附表
包件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投标人资格条件 |
备注 |
CL01 |
车辆轴温智能探测系统(THDS) |
- |
套 |
21 |
1. 营业范围:投标人必须是经国家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符合投标物资生产或经营范围,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商。 2. 许可和认证:THDS设备需通过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或铁路局集团公司专业技术审查。 3. 生产能力:投标产品制造商须具有相应生产能力,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满足招标人施工进度的要求。 4. 财务能力:投标人提供近两年(2016年、2017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连续两年企业未发生亏损;具有良好的企业社会信誉,生产商的注册资金不少于3000万元。 5. 质量保证能力:投标人需提供完善有效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投标人提供设备开通运行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开具的使用运行状况良好的证明文件。 6. 供货业绩:投标人需提供近三年内铁路项目业绩,包括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7. 履约信用:应附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信贷证明或已供买方出具的履约情况证明材料(与提供的业绩证明合同对应);投标人近两年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国家铁路行业主管部门或铁路总公司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评标阶段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8. 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近一年内(递交投标文件之日起前一年内)不曾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犯罪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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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测站标定设备 |
- |
套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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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S |
- |
套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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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备工具 |
- |
套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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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外监测中心设备(一主一备) |
- |
套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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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调复示终端 |
- |
套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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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段复示终端 |
- |
套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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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视频监控系统 |
- |
套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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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件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投标人资格条件 |
备注 |
CL02 |
铁路车号地面自动识别设备(AEI) |
- |
套 |
15 |
1. 营业范围:投标人必须是经国家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符合投标物资生产或经营范围,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商。 2. 许可和认证: AEI设备需通过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或铁路局集团公司专业技术审查。 3. 生产能力:投标产品制造商须具有相应生产能力,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满足招标人施工进度的要求。 4. 财务能力:投标人提供近两年(2016年、2017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连续两年企业未发生亏损;具有良好的企业社会信誉,生产商的注册资金不少于3000万元。 5. 质量保证能力:投标人需提供完善有效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投标人提供设备开通运行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开具的使用运行状况良好的证明文件。 6. 供货业绩:投标人需提供近三年内铁路项目业绩,包括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7. 履约信用:应附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信贷证明或已供买方出具的履约情况证明材料(与提供的业绩证明合同对应);投标人近两年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国家铁路行业主管部门或铁路总公司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评标阶段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8. 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近一年内(递交投标文件之日起前一年内)不曾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犯罪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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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站集中管理设备CPS |
- |
套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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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S |
- |
套 |
12 |
|
||
必备工具 |
- |
套 |
2 |
|
||
车辆段复示终端 |
- |
套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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