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乡镇企业有限公司受农业农村部种植业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农业农村部种植业司2018年农业农村部重大信息平台运行维护专项(农情调度)招标公告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 农业农村部种植业司2018年农业农村部重大信息平台运行维护专项(农情调度)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 CTEC2018B124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矫慧宇
项目联系电话:010-85143631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农业农村部种植业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联系方式:矫慧宇 010-85143631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中国乡镇企业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矫慧宇 010-85143631
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路5号京朝大厦8层818室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包号 |
品目号 |
货物名称 |
数量(台套) |
简要规格描述 |
1 |
1-1 |
农作物长势长相田间定点监测专用设备 |
302套 |
1.温度范围:-40℃~90℃; 2.测量精度:±0.2℃; 3.信号输出: 4-20mA; 4.探头护体:不锈钢护体; 5.支持不少于四路传感器同步接入传输; 内置传感器数据存储,支持与平板电脑的无线连接; 支持与农情信息定点监测调度系统的对接; |
1-2 |
信息业务指导服务 |
1项 |
1.安排专人参加采购人组织的设备使用培训; 2.根据采购人需要提出的必要的现场技术服务; |
|
1-3 |
会商系统 |
1套 |
1系统主要功能包括:服务器软件、客户端软件、会议管理、白板、桌面共享、应用程序共享、文档共享、文字消息、视频设备、视频轮循、多视频源,投票答疑、文件传输、客户端录制。 |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具有良好资金、财务状况的企业法人。2.投标人应具有履行合同的良好记录,在近三年内(至开标之日的前一日止)的经营活动中,供应商没有重大违法纪录和不良行为记录;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4.为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及其相关联的所属机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5.投标人应按本招标公告的规定,在代理机构登记备案,获得招标文件。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325.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8年10月10日 10:10至2018年10月16日 16: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路5号京朝大厦8层818室
招标文件售价:¥5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可非现场购买
四、投标截止时间: 2018年10月31日 09:00
五、开标时间: 2018年10月31日 09:00
六、开标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路5号京朝大厦8层806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七、其它补充事宜
本项目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
公告日期:2018年10月10日
公告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代理机构银行信息:
开户名称:中国乡镇企业有限公司
银行帐号:87205022200201018726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建国门支行
银行地址:北京市建外大街21号国际俱乐部一层,100020
购买招标文件及递交投标保证金请按上述地址办款。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工作日上午8:30~11:00,下午13:30~16:30可以现场登记报名,现金、电汇、转账支票均可购买招标文件(电汇购买招标文件的,不接受个人账户的汇款。);也可以按本公告“七、其它补充事宜”所述代理机构账户信息汇款购买,须在汇款附言栏内写明所投项目招标编号和所投包号,将汇款底单复印件传真至010-65921828或发送邮件至CTEC806@163.com,并及时与代理机构联系人联系确认。若需要邮寄招标文件,需另付邮费50元。招标文件可提供电子版。
财务要求:本项目涉及的购买招标文件、投标保证金等有关款项,须以公对公形式进行财务往来,不接受以个人名义进行财务往来。
开票说明:购买招标文件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请在购买招标文件时向代理机构说明,并提供招标文件购买人的纳税人增值税发票信息,否则,将只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和政策。
(2)执行《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本项目使用了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属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按扣除6%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执行《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的规定。
(4)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的规定。
(5)执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9)执行《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