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 、 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 、 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上杭县公安局森林分局
乙方:龙岩市康华电子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823]SHHY[GK]2018037的上杭县公安局森林分局视频会议会议室终端等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视频会议会议室终端 | 视频会议会议室终端 | 1 | 项 | 国内 | 781850 | 781850 | 科达、大华、惠普、华为、夏普 | H800A、HD110、H650、PO400 G4、DH-M70-4U | 无 | |||||
合计: | 78185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柒拾捌万壹仟捌佰伍拾元整(¥78185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35)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森林公安;
4.3交付条件:货到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质量标准: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必须是原厂原包装,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原厂出厂标准(以说明书为准),每个包装箱内的清单、使用说明书、质量证书、保修卡等所有资料应齐全,如货物不符合本合同中约定的要求,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5.2、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提交货物,所产生的任何费用由乙方自己负责,甲方对由此所引起的变动不予确认。 。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甲方负责组织验收(特殊情况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联合组织验收)。项目安装调试过程中,甲方必须按本合同所约定的项目清单及要求对项目服务的品牌、外观、配件及安装调试后的使用性能等进行验收,乙方必须在验收现场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甲方应在产品安装调试并符合要求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验收结果经甲、乙双方确认后,甲方必须对照本合同填好《上杭县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并签名、加盖单位的公章,由甲方提交给乙方。。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95 | 货到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95% | |
2 | 5 | 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付清剩余5%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即时生效。
10、违约责任
10.1、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接收或不及时验收的,乙方有权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提请县政府采购办协调处理,若造成乙方损失的,按有关规定由甲方赔偿乙方损失。 10.2、乙方所交货物品种、型号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权拒收,经代理机构确认后,乙方应偿付该货物款10%的违约金,同时涉及到的部分终止履行。 10.3、乙方不能如期交付货物的,经代理机构确认后,乙方应偿付该货物款10%的违约金,同时涉及到的部分终止履行。 10.4、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可以免责。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若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解决。。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二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甲方: | 上杭县公安局森林分局 | 乙方: | 龙岩市康华电子有限公司 |
住所: | 上杭县临城镇双拥路 | 住所: |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汤浩 |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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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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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05973315096 | 联系方法: | 18060190909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 | |
账号: | 账号: | 35001692490052530922 |
签订地点:上杭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