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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国道齐河至邯郸公路等5条路段专项养护(安防工程)施工

2019-03-11 来源:河北交通招投标网招标

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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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已由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以(冀交公路[2018]337号) 文件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源 省厅补助 ,建设资金已落实。招标人为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养护管理处 ,项目业主为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养护管理处 。现由 邯郸市创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招标代理人”)对 邯郸市国道齐河至邯郸公路等5条路段专项养护(安防工程)施工 进行国内公开竞争性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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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邯郸市境内

  2.2 资金来源: 省厅补助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2.2 建设规模:国道 G514齐河至邯郸公路 K179+220至 K246+609段;国道 G515定州至浚县公路 K217+040至 K238+400、K310+122至 K321+371段;国道 G230通化至武汉公路 K1581+471至 K1607+655段;省道S318永河线 K19+400至 K54+420段;省道S213涉左线 K1+100至 K22+800段增设Gr-A-4E护栏、警示牌等工程,详细工程请见招标文件。

  2.3建设工期:计划工期:9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4 月10日。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申请人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处于合法有效的经营状态;具备下面所要求的资质和业绩;具备足够的人员、仪器设备和财务能力来有效履行合同。

  资质要求:具备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养护工程二类甲级资质(外省市施工单位须在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确认)。

  业绩要求:近五年(2014年2月1日至今,以竣工或交工时间为准)独立成功地累计完成不少于10公里的一级及以上公路的路面大修或中修工程施工。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4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将不能取得中标资格。

  3.5本次招标采用的评标办法为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

  4.信用要求

  4.1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4.2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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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购买招标文件时间: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9年 3 月 11 日至 2019年 3 月 15日(北京时间,下同,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8:30 时至 12:00 时,下午 14:30 时至 17:30 时。

  5.2在购买招标文件时间规定的任意时段,尚未完成市场主体网上注册的投标单位,请登录邯郸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网站,及时进行网上注册,注册信息填写完整后,持所需的各项材料到现场一次性完成注册登记、资料验审。外地投标单位可就近选择河北省内任意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注册资料验审。

  5.3已办理过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登记注册且有意参加本项目投标者,在购买招标文件时间规定的任意时段。持以下资料现场购买招标文件: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到邯郸市行政服务大厅四楼平台购买招标文件。

  5.4招标文件每套售价1000元,图纸1000元,售后不退。

  6. 投标文件的递交

  6.1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9 年4月2日 9 时30 分,投标人应于当日 8 时 30 分至 9 时 30 分将投标文件递交至邯郸市行政服务中心四楼1开标室。

  6.2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接收。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北交通招投标网》、《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上发布。因轻信其他组织、个人或媒体提供的信息而造成损失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概不负责。

  8.联系方式

招标人: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养护管理处 招标代理: 邯郸市创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邯郸市和平路389号 地 址: 滏东北大街与从台北路交叉口IFC金融大厦
邮 编: 056000 邮 编: 056000
电 话: 0310-5106156 电 话: 13315099558
传 真: 0310-5106156 传 真: 0311-5301163
联系人: 刘国斌 联 系 人: 朱子晨、高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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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表

  2.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3.资格审查条件

  4.评标办法前附表

  附件1: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表

  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表


申请购买招标文件的企业提供其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包括以下内容:(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不同单位名单;(2) 对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名单。(3) 本单位对其他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名单。投标人应如实填报此表,否则因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单位盖章)

  注:1、如不存在以上某种情况,请在其后填写“无”;

  2、申请人应如实填报此表,否则因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附件2: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潜在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购买 招标文件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委托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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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资格审查条件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资质要求
营业执照 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营业执照,或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资质证书 具备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养护工程二类甲级资质(外省市施工单位须在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确认)

  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财务要求
投标人为申请本项目所提供的营运资金(以2018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中“流动资产-流动负债”计算,以年末数为准)以及为本项目而专门开具的银行信贷证明总和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绩要求
近五年(2014年2月1日至今,以竣工或交工时间为准)独立成功地累计完成不少于10公里的一级及以上公路的路面大修或中修工程施工。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1、投标人过去3年(2016年2月1日至今)中不曾在公路施工合同中违约而被驱逐或因投标人自身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2、投标人在过去3 年(2016 年2月1日至今)施工的工程中不曾有被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记录;3、投标人在过去施工的工程中不曾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诉讼记录;4、投标人在过去施工的工程中不曾因环保不达标而被市级以上相关部门处罚;5、投标人在信用中国及招标文件中要求其他信誉没有失信等不良记录。

  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

人 员 数量 资 格 要 求 在岗要求
项目经理 1 工程师职称,具有公路工程施工经验,担任过公路施工项目经理。具有如下任项目经理的工作经验:近5年内(2014年2月1日至今,以交(竣)工时间为准)至少担任过一条(段)一级及以上公路的路面大修或中修工程施工项目经理。
项目总工 1 工程师职称,具有公路工程施工经验,担任过公路施工项目总工。具有如下任项目总工的工作经验:近5年内(2014年2月1日至今,以交(竣)工时间为准)至少担任过一条(段)一级及以上公路的路面大修或中修工程施工项目总工。

  附件4: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标办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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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内容 评审因素与标准
1 评标办法 本次评标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双信封形式。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确定5名投标人进入第二个信封评审。如通过初步评审、资格审查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为三名时,评标委员会不再对投标人进行技术评分,直接进入第二信封评审。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3名中标侯选人。若投标价相同,则比较200章报价,报价低的优先,200章报价也相同的,按照300章、400章的顺序采用上述办法比较后确定中标候选人。
2.1.12.1.3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d.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e. 承诺函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规定。(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向招标人提交了银行保函原件。(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6)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7)第一信封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投标报价的内容。(8)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9)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10)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11)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3)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的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4)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6)投标人若提交调价函,调价函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6项要求。(7)投标人若填写工程量固化清单,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一致。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报完成并打印的投标工程量清单与提交给招标人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的内容完全一致。(8)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4项规定。
2.1.2 资格审查标准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资质证书、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4)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6)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7)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8)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2.1 分值构成 施工组织设计:40分主要人员:25分技术能力:10分履约信誉:15分企业业绩:5分设备配置:5分
3.2.4 通过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的投标人数量 按照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选择前5名通过详细评审。
  评分因素 评分因素细分项 分值 评分标准
2.2.2









施工组织设计(40分)
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 3 科学、合理、完善,得2.5-3分
较合理、较完善,得1.8-2.4分
不合理、不完善,得0-1.7分
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 7 科学、合理、完善,得5.8-7.0分
较合理、较完善,得4.6-5.7分
较不合理、完善,得0-4.5分
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3 科学、合理、完善,得2.5-3分
较合理、较完善,得1.8-2.4分
不合理、不完善,得0-1.7分
工程质量体系及保证措施 6 科学、合理、完善,得4.8-6.0分
较合理、较完善,得3.6-4.7分
较不合理、完善,得0-3.5分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4 科学、合理、完善,得3.1-4分
较合理、较完善,得2.0-3.0分
不合理、不完善,得0-1.9分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3 科学、合理、完善,得2.5-3分
较合理、较完善,得1.8-2.4分
不合理、不完善,得0-1.7分
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4 科学、合理、完善,得3.1-4分
较合理、较完善,得2.0-3.0分
不合理、不完善,得0-1.9分
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 3 科学、合理、完善,得2.5-3分
较合理、较完善,得1.8-2.4分
不合理、不完善,得0-1.7分
大气污染防治 3 科学、合理、完善,得2.5-3分
较合理、较完善,得1.8-2.4分
不合理、不完善,得0-1.7分
施工组织设计附表 4 科学、合理、完善,得3.1-4分
较合理、较完善,得2.0-3.0分
不合理、不完善,得0-1.9分
主要人员(25分) 项目经理任职资格与业绩 15 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及项目总工最低条件)”要求,得9分;
每增加1项近五年(2014年2月1日至今)的一级及以上公路工程大修或中修施工业绩得2分,最多得6分。
(项目经理业绩认定标准:以下两种查询方式中的任何一种即可:①官网中标公示截图并注明查询路径;②如果由于各种原因无法提供官网公示查询或查询内容不全的,须提供业绩核查证明材料:写清发包人具体科室名称、联系人姓名、目前在用的办公固定电话。未按上述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业绩不予认定。)
项目总工任职资格与业绩 10 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及项目总工最低条件)”要求,得6分;
每增加1项近五年(2014年2月1日至今)的一级及以上公路工程大修或中修施工业绩得1分,最多得4分。
(项目总工业绩认定标准:以下两种查询方式中的任何一种即可:①官网中标公示截图并注明查询路径;②如果由于各种原因无法提供官网公示查询或查询内容不全的,须提供业绩核查证明材料:写清发包人具体科室名称、联系人姓名、目前在用的办公固定电话。未按上述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业绩不予认定。)
其他因素(35分) 设备配置 5分 施工组织设计文字描述中本标段应添加设备配置描述,添加位置自行确定设备配置科学合理、能满足项目实际需求得5分设备配置一般、基本能满足项目实际需求得4分设备配置较差、基本能满足项目实际需求得3分
企业业绩 近5年企业业绩 5分 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要求,得1分;
每累计增加5公里近五年(2014年2月1日至今)一级及以上公路工程大修或中修施工业绩,得1分,最多得4分
以类似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官网中标公示打印页并注明查询路径、由发包人出具的公路工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证书为依据)
技术能力 10分 通过第一信封资格审查得8分。投标人获得过与项目施工有关的国家级工法、专利(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得2分;投标人获得国家或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得1分;投标人主编或参编过的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得1分,最多得2分。
履约信誉 15分 通过第一信封资格审查得15分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删除3.4.2、3.4.3、3.4.4款。
             

  注:各评分因素(评标价和履约信誉评分项除外)得分一般不得低于其权重分值的60%,且各评分因素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7人以上时,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一项评分因素的评分低于权重分值60%的,应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双信封形式。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确定5名投标人进入第二个信封评审。如通过初步评审、资格审查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为三名时,评标委员会不再对投标人进行技术评分,直接进入第二信封评审。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1-3名中标侯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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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第一个信封评分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第一个信封评分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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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评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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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6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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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2.2.2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2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2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C。

  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C。

  3.2.4 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排名在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通过详细评审。

  3.2.5 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少于3个且未超过评标办法前附表第3.2.4项规定数量的,均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不再对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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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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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 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4.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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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3.5.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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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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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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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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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评标结果

  3.9.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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