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新区执法局环卫垃圾清理车辆采购项目招标公告变更公告
招标编号:2019ZHYX0209
长春新区执法局环卫垃圾清理车辆采购项目由于设备参数调整特此变更如下:
1.招标条件
长春新区执法局环卫垃圾清理车辆采购项目已经由长春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XQZC2019-012号政府采购申请委托招标审批表批准采购,采购人为长春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出资比例为100%,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中恒一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长春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采购内容
2.1第一标段:
2.1.1货物名称:勾臂车(不含箱);
2.1.2采购数量:3台;
2.1.3预算金额:150万元(最高限价);
2.1.4采购需求:勾臂车(整备质量≥11500KG,总质量≤25000KG,额定装载质量≥13000KG);
2.1.4供 货 期:合同签订后30天内完成供货;
2.1.5供货地点:长东北核心区航空街与北展街交会处;
2.1.6 用 途:环卫垃圾清运;
2.1.7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合格标准。
2.2第二标段:
2.2.1货物名称:19立垃圾压缩车;
2.2.2采购数量:5台;
2.2.3预算金额:300万元(最高限价);
2.2.4采购需求:垃圾压缩车(底牌发动机功率≥200/2300(kw/r/min),总质量≥25000KG,额定装载质量≥9600KG,整备质量≥15350KG);
2.2.4供 货 期:合同签订后30天内完成供货;
2.2.5供货地点:长东北核心区航空街与北展街交会处;
2.2.6 用 途:环卫垃圾清运;
2.2.7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合格标准。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包含环卫设备经销相关内容)的制造商或经销商;
3.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3投标人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 )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pg.gov.cn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
3.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5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7同一品牌的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多家参加按一个投标人计算。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9年3月13日至2019年3月19日(法定节假日休息),每日上午8:30 至11:30,下午13:00至16:00 (北京时间,下同),持营业执照副本、开户许可证、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以上证件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公证件不能代替原件)到中恒一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朝阳区前进大街996号力旺广场B座8楼报名处)报名及购买招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每标段售价500元,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下同)为 :2019年4月4日13:30,地点为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966号力旺广场B座8楼第1开标室;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5.3 投标申请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第一标段提供投标保证金叁万元,第二标段提供投标保证金伍万元。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项目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7.公告期限
本项目公告期限2019年3月13日至2019年3月19日。
8.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长春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单位地址:长东北核心区航空街与北展街交汇处城市环境管理中心
联 系 人:董启明
联系电话:18943608082
代理机构:中恒一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996号力旺广场B座8楼
联 系 人:赵明
联系电话:15543566222
监督单位:长春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单位地址:长春市龙湖大路5799号
联系电话:0431-81335709
2019年3月12日
说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公告公示信由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推送。发布责任和监督管理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吉政公办[2018]65号)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