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余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关于拟采用单一来源
采购方式采购城区公交站亭LED显示屏及玻璃长廊宣传服务征求意见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58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的相关规定,依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的通知要求,扶余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城区公交站亭LED显示屏及玻璃长廊宣传服务,以确定是否有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此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有异议。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扶余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关于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城区公交站亭LED显示屏及玻璃长廊宣传服务项目。
项目预算:陆拾壹万壹仟伍佰贰拾元整(611520.00元)
二、拟采购项目的说明:
为开展城市效能提升及加大扫黑险恶宣传工作,经请示市政府同意,我单位拟利用城区49个公交站点候车亭的LED显示屏及玻璃长廊开展相关宣传活动。
三、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扶余市城建监察大队与扶余市三岔河镇春秋广告传媒设计室(以下称乙方)于2016年9月签订扶余市候车亭及银亭建设协议,协议中规定乙方负责建设候车站亭并负责广告及运营,使用期限为十五年,合同期内公交亭及银亭广告运营及收益归乙方完全所有。基于以上原因我单位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本次宣传服务事项。
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扶余市三岔河镇春秋广告传媒设计室
扶余市春华路吉视传媒楼下
五、专业人员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职称。
专业人员1:
姓名:王文涛 单位:扶余市城区规划管理处 职称:局长
论证意见:扶余市城区公交站亭2016年9月由扶余市三岔河镇春秋广告传媒设计室出资建设并负责广告及运营,使用年限十五年,合同期内公交站亭广告运营及收益全部归其所有,并且城区公交站亭只有一家运营商,综合考虑建议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专业人员2:
姓名:张明江 单位:扶余市公安局 职称:律师
论证意见:经扶余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党组会议决定在城区公交站亭宣传城市效能提升和扫黑险恶工作,城区公交站亭2016年9月由扶余市三岔河镇春秋广告传媒设计室出资建设,使用期限15年,合同期内公交站亭广告运营收益全部归其所有,公交站亭只有一家运营商,综合考虑建议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专业人员3:
姓名:王洪亮 单位:扶余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职务:财务科长
论证意见:经扶余市城市管理大队党组会议决定,在城区公交站亭宣传城市效能提升和扫黑险恶工作。城区公交站亭2016年9月由扶余市三岔河镇春秋广告传媒设计室出资建设,使用期限15年,合同期内公交站亭广告运营收益全部归其所有。公交站亭只有一家运营商,具有唯一性,符合单一来源采购要求。介于以上三点原因建议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六、公示期限:2019年04月10日至2018年04月16日
七、市直预算单位、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中心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扶余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地址:扶余市公安局六楼,联系人:王洪亮,联系电话:0438-5858200
扶余市财政局采购办,地址:扶余市扶余大街455号,联系人:郝成伟,联系电话:0438-5061017
扶余市政府采购中心,地址:扶余市扶余大街455号,联系人:温学龙,联系电话:0438-5061018
八、其他能够提供并且愿意提供本公告拟采购服务的供应商,必须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交申请或异议,并同时抄送财政部门。申请或异议中随附能够证明拟提供服务符合本公告要求的相关具体资料,并确保采购人及财政部门能够在公示期满后1个工作日内收到。超过规定期限提交的申请或异议,将不予接受。
九、在公示期内,没有供应商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或异议,将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如果有供应商响应了本公告第八条要求,采购人将进行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将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
扶余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2019年04月10日
说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公告公示信由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推送。发布责任和监督管理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吉政公办[2018]65号)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