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速公路智能化示范工程ZH02标段施工招标(第二次)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吉林省高速公路智能化示范工程已由吉林省发展改革委以吉发改审批[2016]389号文件批准建设,由吉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以项目采购X[20190419]-0882号采购任务通知书批准实施采购,设计已由吉林省交通运输厅以(吉交函〔2018〕771号)文件批复,项目业主(招标人)为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建设资金来自高速公路通行费及交通部补贴,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的ZH02标段施工进行第二次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吉林省境内,本次工程选取珲乌高速G12吉林省全线和长春龙嘉机场连接线作为试点路段。珲乌高速是连接珲春和乌兰浩特的高速公路,全长889公里,横穿吉林省全境,西接内蒙古,东邻朝鲜。龙嘉机场线连接长春和龙嘉机场,全长3公里。
2.2项目概况:吉林省高速公路智能化示范工程,包括智能基础设施建设、数据资源建设、应用系统建设、智慧高速虚拟化云平台。
2.3计划工期:2019年7月20日至2019月10月31日;
2.4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具体划分情况如下(主要施工内容以初步设计和工程量清单为准):
标段 |
主要施工内容 |
最高投标限价(元) |
ZH02 |
智能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重点高边坡状态监测系统2套、重点桥梁健康监测系统2套、路基冻胀情况监测系统1套、隧道安全情况监测系统2套、气象监测终端22套、视频事件检测系统3套、视频监控终端38套、智能安全行车诱导系统1套、基于移动互联技术的时空同步显示标志10套、可变情报板40套、交通应急广播2套、能源互联综合控制模块1套、太阳能并网发电模块1套、分布式智慧供电系统1项、新能源车辆充电模块2套、配电工程一项、通信管道工程1项。) |
70,726,747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同时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机电工程分项)一级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近三年内完成过单项合同额不少于5000万元的高速公路机电工程的施工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投标人的企业业绩及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任职业绩应是列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公开的主包已建业绩或分包已建业绩,且能够证明填报人员具有相应任职经历的业绩。评审时将按投标人提供的业绩网页截图进行必要的网上核实,并以核实后的信息为准。
3.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形式投标。
3.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违反本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5在“信用中国”网站( 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9年6月14日至2018年6月20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8:30时至下午16:00时(北京时间,下同)在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四楼吉林省信达交通招标有限公司窗口持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购买招标文件。
4.2招标文件项目专用本每套售价1000元人民币,图纸每套售价20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在本项目第一次招标时已购买图纸的投标人,本次投标可以不再购买图纸,但应购买招标文件项目专用本)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招标人不统一组织现场考察且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5.2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9年7月8日9时00分,投标人应于当日8:30至9:00将投标文件递交至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4楼吉林省信达交通招标有限公司开标室。
5.3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6、公告发布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
7、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评标采用双信封形式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8、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
招标代理机构: 吉林省信达交通招标有限公司 |
地 址: 长春市人民大街11855号 |
地 址: 吉林省长春市临河街3848号 |
邮 编: 130022 |
邮 编: 130033 |
联 系 人: 魏立伟 |
联 系 人: 徐绍宇 |
电 话: 0431-85379898 |
电 话: 0431-88704097 |
2019年6月14日
说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公告公示信由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推送。发布责任和监督管理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吉政公办[2018]65号)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