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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坊生活垃圾中转站智能化工程的竞争性谈判公告

2019-08-20 来源:江苏太仓
关于车坊生活垃圾中转站智能化工程的竞争性谈判公告
【发稿时间: 2019-08-20】

苏州华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受采购人苏州工业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就车坊生活垃圾中转站智能化工程进行谈判采购,欢迎具备相关资格的谈判供应商参加。

一、采购编号: SZHXDL2019-Y-T-018

二、采购预算: 壹佰零陆万元整(¥1060000.00)

招标控制价:玖拾玖万捌仟陆佰玖拾捌元整(¥ 998698.00

三、采购内容:车坊生活垃圾中转站智能化工程,含采购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及补充通知、承诺函中包含的所有工程。

四、采购需求:

1、项目概况

项目采购范围:车坊生活垃圾中转站智能化工程,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车坊生活垃圾中转站智能化改造等工作。本项目为小型工程项目。

工程地点:苏州工业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现场条件:施工现场平整、场内外道路、施工用水用电均具备施工条件

2、项目工程量:详见工程量清单

3、项目工期要求:20日历天 (具体开工日期以采购人通知为准)

4、项目质量要求:合格

5、项目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6、技术要求、图纸

(1)符合现行国家技术、施工及验收规范规程,对施工工艺的特殊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

(2)施工设计图纸

(3)工程量清单

7、验收标准:满足采购需求要求

8、保修期限:两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算

注:相关图纸、工程量清单附件请报名时向代理机构索取。

五、谈判供应商资格要求:

A、供应商应当具备下列一般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B、供应商应当具备下列特殊条件:

(1)申请人资质类别和等级:具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含)以上或者[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二级](含)以上资质;

(2)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3)拟选派项目经理资质等级:[机电工程二级](含)以上资质并具备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且无在建工程项目; (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及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原件随响应文件一同递交)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C、企业允许申请标段数:1 项目经理允许申请标段数:1

六、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前来报名,请各单位提供以下资格要求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且须加盖响应单位公章后方为有效:

1)投标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2)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为委托代理人参与报名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七、采购文件获取信息: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8月23日止;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 (双休、节假日除外) 只有报名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才能参加投标。

获取地点:苏州工业园区苏雅路388号新天翔商业广场A座12楼1206室

标书售价:本套采购文件售价人民币贰佰元整。

八、谈判信息

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19年8月30日09:00-09:30(北京时间)

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9年8月30日09:30:00(北京时间)

谈判时间:2019年8月30日09:30:00(北京时间)

谈判地点: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168号市场大厦2楼,苏州工业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二)

九、联系及监督

1 、采购单位

名 称:苏州工业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 系 人:葛单成

电 话:13862551992

地 址:苏州工业园区星港街33号

2 、采购代理单位

名 称: 苏州华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联 系 人:邹杰

电 话: 0512-69560667

传 真: 0512-69560668

地 址:苏州工业园区苏雅路388号新天翔商业广场A座12楼1206室

3、本公告在苏州市政府采购网、江苏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4、公告期:公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

5、苏州工业园区政府采购监督电话:(0512)66681170。

十、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根据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正常贯彻执行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17)10号)及《关于贯彻执行绿色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和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苏财购〔2019〕10号)文件执行,如两份文件中内容有相矛盾的,以(苏财购〔2019〕10号)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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