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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金鸡湖步道监控系统监理项目的谈判采购公告

2019-08-23 来源:江苏太仓
苏州工业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环金鸡湖步道监控系统监理项目的谈判采购公告
【发稿时间: 2019-08-23】

苏州诚和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受苏州工业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委托,就其所需环金鸡湖步道监控系统监理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欢迎有资格的供应商前来参加本次谈判采购。

一、采购编号: SZCH2019-Y-T-021

二、采购内容:

1、项目名称:环金鸡湖步道监控系统监理项目;

2、本项目采购预算

人民币(大写):贰拾壹万陆仟元整

人民币(小写):¥216,000.00

三、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1、项目概况:环金鸡湖步道监控系统工程主要包括高空监控系统、卡口系统等各系统建设。监理工作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设备/材料的采购、设备安装调试、系统集成、软件开发及应用技术培训、试运行、测试、验收等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从硬件监理、软件监理、系统集成监理等三个方面梳理该项目建设的工程监理应如何通过切实有效方式、方法、手段达到委托人和代建方所要求的深度、广度,最终实现工程监理的目标。实现对质量、进度、经费、变更的控制及合同管理和文档管理。当工程质量或工期出现问题或严重偏离计划时,应及时指出,并提出对策建议,同时督促承建单位尽快采取措施。同时包括与园区城管局现有系统对接的监理工作。

2、项目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环金鸡湖步道;

3、项目投资金额:约720万元;

4、项目采用的技术规范:国家现行技术、施工及验收规范、规程;

5、项目施工工艺的特殊要求:按设计图纸、合同、或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质量标准:必须达到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标准工或合同要求的更高标准;

7、服务期:同施工工期及质量保修期限。

(二)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1、按国家有关规范规定,代表建设单位对本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督,即运用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全面组织协调等手段和措施来控制工程的质量、投资、工期、文明施工、施工安全管理,以确保达到预期的目标(本合同所指的预期目标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承包合同预期的工期竣工、工程质量符合法律和承包合同规定的标准)。

2、监理工作内容:

本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进度、费用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的协调管理及工程保修阶段监理。

各阶段具体监理工作内容如下:

(1)施工准备阶段:

1)检查核对施工图纸;

2)检查开工前需办理的各类手续;

3)检查施工现场。

(2)施工阶段:

1)审查施工单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组织召开第一次工地例会,下达开工通知书;

2)督促施工单位施工管理和安全文明施工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和实施;贯彻落实“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检查,督促整改存在问题,并建立监督检查台帐。

3)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并督促实施;

4)组织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组织测量复核;

5)审批施工单位提出的分包工程项目及审查分包单位资质;

6)编制月用款计划;复核已完工程量,签署工程月用款报告;审核变更预算,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变更应及时报批,并根据合同有关条款对变更额正确审核;在工程完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结算审核并上报业主;

7)审批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和设备,并建立台帐以备核查。

8)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现行规范、规程、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必要时,应配合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24小时日夜监理,控制工程质量。对关键工序的实施旁站监控;

9)检查工程施工质量、对隐蔽工程进行复核签证,主持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

10)协调施工进度计划,及时提出调整意见,控制工程进度;

11)保管工程保险单据复印件,及时提醒委托人或施工单位办理保险延期手续,协助委托人或施工单位进行保险索赔;

12)督促执行承包合同,协助处理合同纠纷和索赔事宜,协调业主和施工单位之间的争议及相关施工单位之间的争议;

13)督促施工单位根据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整理合同文件及施工技术档案资料,对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予以确认;

14)组织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阶段验收及竣工初验,并督促整改。对工程施工质量提出评估意见,协助业主组织竣工验收;

15)协助委托人组织和参与设备调试和项目动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16)监理应充分了解其他项目工程施工已存在的、或潜在对本项目管杆线的破坏因素,要求本项目工程承包商采取切实的保护措施,防止本工程管杆线遭破坏。同时,监理应充分了解本项目工程施工对其他市政公用管杆线已存在的、或潜在的破坏因素,并要求本项目工程施工单位采取切实的保护措施,防止因本项目工程施工而破坏其他市政公用管杆线。

(3)竣工验收阶段:

1)检查、督促并协助施工单位根据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整理工程竣工档案,并协助施工单位移交工程档案;

2)参与工程的竣工验收,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3)处理委托人与施工单位间的合同纠纷。

(4)保修及工程移交阶段:

1)本工程质量保修期按国家规定,从竣工验收合格移交接受方之日算起;

2)保修期间如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应参与调查研究,确定发生质量问题的责任,共同研究修补措施并督促实施;

3)参与工程移交验收,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三)项目监理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

2、本项目经委托人批准的《监理大纲》、监理谈判文件、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工程地质勘察报告、谈判响应文件等。

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其他有关的工程建设规范、规程、规定及技术标准。

4、依法订立的与本项目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

(四)人员配置和工具的要求(至少应满足以下要求)

1、人员配置

(1)总监理工程师1名;

(2)专业监理工程师1名(根据现场进度提前一月进场);

(3)监理组人员配备不少于4人。

2、配备必要的测量工具、试验检测仪器等。

(五)服务要求

1、严格监督工程承包人履行施工承包合同,工程质量等级达到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2、督促、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保证措施方案,加强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和施工作业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及监督,确保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率为零。

3、督促、审查施工单位的环保措施方案,加强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和施工作业范围内的环保、节能管理及监督,争创水运文明施工现场。

4、严格审查设计变更的经济性,严把计量支付关,切实有效地控制工程投资,力争各合同投资不超过中标合同总价、整个监理路段投资不超过概算相应部分。

5、督促承包人完成业主分阶段的指导计划,确保按照合同工期要求完成所有合同工程施工,力争提前完工。

6、监督落实各方履行施工承包合同,自觉遵守监理服务合同,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公正协调现场各类关系,维护合同各方权益。

7、按照有关合同条件及业主规定,按期填报各种报表,做好各项监理记录,搞好工程质量评定,以及各类数据资料的统计、归档工作,充分利用计算机,提高信息管理水平,确保交工验收的及时准确。

8、充分发挥社会监理作为第三方的作用,尽量组织和协调好参加本项目各单位和部门之间的关系,确保各项工作处于受控,并保持有条不紊。

四、合格谈判供应商的一般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合格谈判供应商的特殊条件

响应人具备机电安装工程监理乙级或以上资质。

六、谈判文件获取信息

1、谈判文件报名信息

报名时间:自谈判采购文件发出之日起至2019年8月28日,上午9:00--11:00,下午13:30—16:00(节假日、双休日除外)。报名地点:苏州诚和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地址:苏州市竹辉路477号咨询大厦二楼

2、谈判文件领取方式:

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可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至苏州诚和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苏州市竹辉路477号咨询大厦二楼)领取谈判文件。

售 价:每套300元

3、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报名咨询:0512-65196851 赵夕易

报名时须提供:报名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报名单位公章)。

注:未按上述方式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项目谈判响应。

七、谈判信息

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19年8月30日13:30-14:00时

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9年8月30日14:00时整

谈判时间:2019年8月30日14:00时整

谈判地点:苏州工业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谈判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168号市场大厦2楼

八、联系及监督

1 、采购单位

名 称: 苏州工业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电 话: 0512-67611188

联 系 人: 凌先生

地 址: 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道999号现代大厦

2 、采购代理单位

名 称: 苏州诚和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苏州市竹辉路477号咨询大厦二楼

电 话: 0512-65161672

传 真: 0512-65262733

邮政编码: 215007

联 系 人: 张宬

3 、政府采购监督电话:0512-66681170

七、其他事项:

1、本项目不接受多个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与谈判。

2、本采购信息公告媒体:苏州市政府采购网、江苏政府采购网。

八、公告期:公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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