磋商响应供应商应当提供下列材料的有效复印件(均应加盖磋商响应供应商公章):
1、合格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近期(上一月或上一季度或上一年度)的财务状况报告和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或者直接提供具备健全财务制度的声明,包括如下:
(1)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提供开户许可证和磋商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2)缴纳税收的凭据。依法免税的磋商响应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
(3)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磋商响应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说明:若磋商响应供应商因新注册成立等原因无法提供上述(1)-(3)证明材料的,应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具备健全财务制度的声明。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书面声明。
4、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磋商响应供应商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的,必须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磋商代表在磋商现场应出示身份证原件。
6、信用记录,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磋商响应供应商应在(填写磋商文件要求的截止时点)前分别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并打印相应的信用记录(以下简称:“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供的查询结果”),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供的查询结果应为其通过上述网站获取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原始页面的打印件(或截图)。(2)查询结果的审查:查询结果存在磋商响应供应商应被拒绝参与采购活动相关信息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形式的磋商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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