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 江苏睢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消防器材、防护装备及专用工具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项目编号:徐采公(2019)1788]
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采购计划,江苏卓越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江苏睢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委托,对其消防器材、防护装备及专用工具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参加本项目投标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采购人
1.名称:江苏睢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地址: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前进路6号
3.联系方法:0516-80381153
4. 采购项目联系人:张霞
二、采购代理机构
1.名称:江苏卓越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地址:睢宁县睢河北路广电传媒中心1号楼3楼 邮编:221200
3.联系方法:0516-88116006
4. 采购项目联系人:陈惠惠
三、项目编号:徐采公(2019)1788
四、采购项目
1.名称:消防器材、防护装备及专用工具采购
2.数量:一项(具体数量及参数要求详见招标文件采购需求)
五、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48.00万元人民币
六、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等。
七、本项目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否。
八、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说明:
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查询及使用供应商信用记录:
(1)由采购人查询信用信息。
(2)查询渠道包括:
①“信用中国”网();
② 中国政府采购网();
③“诚信江苏”网();
④“诚信徐州”网( )。
⑤江苏省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
(3)截止时点(查询环节):评标结束前。
(4)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
网页截屏打印,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5)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
采购人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供应商信用评价结果参考期限从项目开标之日前三年起算,具体按照《江苏省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8]18号)执行。
九、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一)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2019年10月12日至2019年10月18日(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二)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江苏卓越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睢宁县睢河北路广电传媒中心1号楼3楼)
(三)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
1. 请合格的供应商在“徐州政府采购网”本项目公开招标公告的附件下载《江苏卓越代理项目参加报名表》,按照报名表要求准备材料,至江苏卓越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睢宁县睢河北路广电传媒中心1号楼3楼)报名购买招标文件,若下述材料提供不完整,则报名无效;
2.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
3.财务状况报告,需提供投标人的本项目开标时间前6个月内任1月(以本公告发出月份为基准)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复印件;
4. 投标人的本项目开标时间前6个月内任何1月(以本公告发出月份为基准)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即: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工具)发票复印件;
6.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授权代表必须是本单位职工,提供前6个月(以本公告发出月份为基准)社保证明复印件。
上述材料获取时必须提供复印件并加盖鲜章。(注明原件除外)
(四)招标文件售价500.00元
十、投标有关信息:
1.投标截止时间:2019年11月1日北京时间上午9:30
2.开标时间:2019年11月1日北京时间上午9:30
3.开标地点:江苏卓越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标室(睢宁县睢河北路广电传媒中心1号楼3楼)
十一、投标文件的接收:
1.投标文件开始接收时间:2019年11月1日北京时间上午9:00
2.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2019年11月1日北京时间上午9:30
3.投标文件的接收地点:江苏卓越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标室(睢宁县睢河北路广电传媒中心1号楼3楼)
4.投标文件接收人:陈惠惠
十二、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十三、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以所发布的本项目的“更正公告”的附件的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发布本项目的“更正公告”后采购代理机构已尽通知义务。敬请各潜在投标人关注本项目的“更正公告”及附件,否则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
十四、终止招标
终止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以“终止公告”的形式通知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发布本项目的“终止公告”后采购代理机构已尽通知义务。敬请各潜在投标人关注本项目的“终止公告”,否则,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
十五、质疑
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公司提出质疑。
2.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江苏卓越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O一九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