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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森林消防总队消耗性灭火器材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2019-11-11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公告

内蒙古亿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受内蒙古自治区森林消防总队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内蒙古自治区森林消防总队消耗性灭火器材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消防总队消耗性灭火器材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NMSLXFZD-2019-520104-A008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可可

项目联系电话:0471-4162331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森林消防总队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展览馆东路33号

联系方式:陈可可;0471-4162331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内蒙古亿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辛维平;0471-3289285

代理机构地址: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隅环球金融中心C座(3号楼)12楼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消耗性灭火器材;详细参数见招标文件。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项目投标:(1)不同供应商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的;(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监理或者项目管理、检测等服务的。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85.8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9年11月12日 09:00至2019年11月18日 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内蒙古亿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文件售价:¥5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经初审合格后,现场填写《供应商报名登记表》,获取招标文件

四、投标截止时间: 2019年12月02日 14:30

五、开标时间: 2019年12月02日 14:30

六、开标地点:

内蒙古亿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开标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报名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报名,出示身份证原件,提供复印件;

2、非法定代表人报名,出具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报名人必须与开标时被授权人一致且为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需提供项目负责人近六个月在本单位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原件,以社保部门盖章或经办银行盖章确认的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为准)

3、提供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证明材料:

(1)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原件;

(2)提供财务状况报告原件,财务状况报告包括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或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在有效期内的或在报名期内出具的 )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3)提供供应商近期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原件(近期经税务部门盖章或经办银行盖章确认的纳税证明材料)和近期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原件(近期经社保部门盖章或经办银行盖章确认的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4)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4、同时提供以上所有资料加盖投标企业鲜章的复印件1套并胶装成册。资料提供不全者将拒绝接收。

注:(1)证件原件是指原发证机关所发证件,扫描件、公证件或其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等一律不视为原件;

(2)证件复印件的内容须与原件一致,否则视为提供的资料不合格而不予接收。

(3)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供应商在报名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的发展等,并按现行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执行。

本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依据各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依据各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投标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如招标过程或后期审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声明或虚假证明,则报相关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同时属于小微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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