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舒城县2019年中小学智慧学校建设采购项目 | ||
品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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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单位 | 舒城县教育局 | ||
行政区域 | 舒城县 | 公告时间 | 2019年11月27日 18:14 |
首次公告日期 | 2019年11月15日 | 更正日期 | 2019年12月05日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张圣林 | ||
项目联系电话 | 18956426298 | ||
采购单位 | 舒城县教育局 | ||
采购单位地址 | 无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18956426298 | ||
代理机构名称 | 舒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
代理机构地址 | 无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18956426298 |
关于“舒城县2019年中小学智慧学校建设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质疑的答复
质疑供应商名称:/
质疑函收执时间:2019年11月25日
质疑项目的名称:舒城县2019年中小学智慧学校建设采购项目
质疑项目的编号:SZCGS2019-0140包号:一包、二包
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企业荣誉中“1、投标人近三年内获得过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已经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行业社会组织颁发的荣誉奖项,每有1个得1分,最多得3分。(评委在评审时需查询行业社会组织是否已在民证部门登记备案,查询网址为:http://www.chinanpo.gov.cn/search/orgindex.html;,未备案的不予计分,获得荣誉奖项的内容应与投标人所从事行业相关,否则不予计分)。
注:荣誉奖项认定时间以证书(或文件)颁发或公示时间为准,本评分项中所指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工信部门(或经信部门),“行业社会组织”中的“行业”指的是计算机行业、互联网行业、软件行业、信息化行业,技术标中附荣誉证书(或文件)或官网公示内容截图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予计分。”
事实依据:该条具有明显指向性及排他性,我公司做了充分调研、查证,目前能完全具备本项的只有省内某一家企业能够满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删除,或修改为““1、投标人近五年内获得过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已经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行业社会组织颁发的荣誉奖项,每有1个得1分,最多得3分。(评委在评审时需查询行业社会组织是否已在民证部门登记备案,查询网址为:http://www.chinanpo.gov.cn/search/orgindex.html;,未备案的不予计分,获得荣誉奖项的内容应与投标人所从事行业相关,否则不予计分)。
质疑答复内容1:按原招标文件内容执行。该评分项是舒城县政府采购货物类、服务类项目招标文件范本中内容,不因项目业主单位不同、采购货物种类(或服务内容)不同而改变,更不存在质疑人所述的“明显指向性及排他性”。我中心近期交易成功的“舒城县汤池镇居家养老服务采购项目”、“舒城县体育中心体育馆固定座椅采购项目”均设置了该评分项,投标人可自行上网下载文件查看。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
本答复意见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招标文件内容与此答复内容不一致的,以此答复内容为准。请投标人及时关注项目信息,采购人及集中采购机构不再另行通知,不承担投标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引发的相关责任。
质疑供应商如对本答复不满,可以自答复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依法向舒城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投诉。
质疑答复人:舒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质疑答复日期:2019年11月27日
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企业业绩中的“2014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供应商已完成学校信息化项目业绩:(1)单个合同包含5-10个学校的,每提供1个业绩得1分;(2)单个合同包含11个及以上学校的,每提供1个业绩得2分。满分15分,得满为止。
注:技术标中提供业绩合同及验收报告复印件,如合同或验收报告中无法体现项目类型、学校数量等内容,须另附加盖业主单位公章的证明材料。教学点等同于学校。”
事实依据:该条具有明显指向性及排他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本项目是货物类采购项目,投标人的售后服务及运维能力应该是依靠投标供应商的相关人员技术力量、运维保障体系等做为支撑的,并非靠投标人是否具有运维软件来支撑和体现科学性的。该项设定明显具有不合理性和倾向性,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通过查询得知,目前能完全具备本项的只有省内某一家企业能够满足,设置此项评分办法明显有指向特定供应商和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的嫌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删除该项或减少分值,并重新调整其他剩余各资质的加分分值。
质疑答复内容1:按原招标文件内容执行。“舒城县2019年中小学智慧学校建设采购项目”预算为1012.26万元人民币,采购内容包扩智慧学校设备及系统的供应、送达学校、设备安装与调试、系统优化、人员培训,以及5年免费运维保障等。该项目涉及舒城县内乡村小学10所、乡村初级中学7所、乡村完中2所,要求合同签订后30日历日内完成供货及安装。该采购项目具有采购金额大、采购内容复杂、涉及学校数多、项目学校位置偏远且分散、供货及安装时间要求紧、免费运维保障期长等特点。
该项目评分办法的业绩部分,是根据该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参照2019年10月已公开招标的安徽省教育厅同类采购项目“2019年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小规模学校(教学点)智慧学校建设项目”制定的,并将业绩的范围从“中小学校校园信息化”拓宽为“学校信息化”。
该条款的设定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问题,不存在质询人质疑的“具有明显指向性及排他性”问题。
舒城县教育局对质疑人“删除该项或减少分值,并重新调整其他剩余各项资质的加分分值”的建议不予采纳。
舒城县教育局全权负责解释该评分项设置的理由、原因,因该评分项设置导致的投诉、举报等相关事宜由我局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
事实依据:采购人实际采购需求
本答复意见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招标文件内容与此答复内容不一致的,以此答复内容为准。请投标人及时关注项目信息,采购人及集中采购机构不再另行通知,不承担投标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引发的相关责任。
质疑供应商如对本答复不满,可以自答复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依法向舒城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投诉。
质疑答复人:舒城县教育局
质疑答复日期: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