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乡镇企业有限公司受全国农业展览馆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全国农业展览馆视频监控系统升级改造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 全国农业展览馆视频监控系统升级改造项目
项目编号: CTEC2020B305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巩芹
项目联系电话:010-85143639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全国农业展览馆
采购单位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6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联系人:贾老师,联系电话:010-65096032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中国乡镇企业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联系人:巩芹 易彦汝,电话:010-85143639 010-85143616,13693111308
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路5号京朝大厦8层811室,100125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项目基本概况介绍:在本单位原视频监控系统基础上,进行补充、完善和升级、提高。本次改造涉及全国农业展览馆1#馆、2#馆、3#馆、4#馆、5#馆、7#馆、8#馆、9#馆、10#馆、11#馆、综合楼、藏品楼、藏品库房、52#楼和62#楼(即展览用房及配套用房)、室外馆区监控,以及中控室监控系统扩容等相关升级改造,对馆内所处的存量模拟摄像机全面更新,实现全高清视频监控系统要求。
二、对供应商资格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供应商应在中央国家机关2018-2020年政府采购工程定点名录内(弱电工程),应具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或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成本三级以上资质; 拟派项目经理为机电工程专业二级以上(含二级)建造师,具有有效安全B本,不得处于在施状态且个人信息在中央政府采购网备案;外地来京建筑企业在办理进京备案时,应当一并办理注册建造师备案手续,已办理备案的外地来京建筑企业注册建造师方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执业活动。3.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磋商。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磋商,否则均视为无效。
三、磋商和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97.74 万元(人民币)
谈判时间:2020年05月14日 13:30
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20年04月30日 09:00至2020年05月09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获取磋商文件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路5号京朝大厦8层811室,100125
获取磋商文件方式:可以现场登记,现金、电汇、转账支票均可购买磋商文件;也可以按本公告“七、其它补充事宜”所述代理机构账户信息汇款购买,须在汇款附言栏内写明所投项目的项目编号,将汇款底单复印件及《采购文件发送信息登记表》传真至010-65926172或发送邮件至ctec811@163.com,并及时与代理机构联系人联系确认。若需要邮寄磋商文件,需另付邮费50元。京外企业购买招标文件先发送电子版本,但以纸质版本为准。技术资料及图纸押金500元,在退还技术资料及图纸时无息退还。
磋商文件售价:500.0 元(人民币)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20年05月14日 13:00至2020年05月14日 13: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路5号京朝大厦8层808室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0年05月14日 13:3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路5号京朝大厦8层806室
四、其它补充事宜:
1.代理机构银行账户信息:
开户名称:中国乡镇企业有限公司
银行帐号:87205022200201018726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建国门支行
银行地址:北京市建外大街21号国际俱乐部一层,100020
购买采购文件及递交投标保证金请按上述地址汇款。
2.本项目采购公告、修改公告及采购结果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乡镇企业有限公司网页上刊登。
3.本项目涉及的购买招标文件、投标保证金等有关款项,须以公对公形式进行财务往来,不接受以个人名义进行财务往来。
备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建议供应商尽量采用电汇方式购买采购文件;若需现场购买磋商文件,应派遣非外阜、境外进京(返京)隔离未满14天人员且无发热、咳嗽等症状,不是确诊、疑似病例密切接触人员前来办理相关工作。
五、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巩芹
项目联系电话:010-85143639
六、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执行《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本项目使用了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属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涉及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按扣除6%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执行《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的规定,本项目使用了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
(3)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以及《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的规定,本项目使用了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
属于政府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
属于政府强制采购《政府采购节能产品品目清单》(以“★”标注)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强制采购。
(4)执行《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规定,优先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 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