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公告
一、项目采购概况
北京招竣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北京市顺义区第一社会福利院的委托,对2019年因素法分配支持居家养老服务—第一福利院监控设备升级和网络设施改造经费—监控设备升级监控系统工程安装采购项目(第二包)(项目编号:2019-613302009-018011)以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现欢迎合格供应商前来参加磋商。
1、项目名称:2019年因素法分配支持居家养老服务—第一福利院监控设备升级和网络设施改造经费—监控设备升级监控系统工程安装采购项目(第二包)
2、项目实施地点:北京市顺义区
3、采购编号:2019-613302009-018011
4、采购人名称:北京市顺义区第一社会福利院
5、采购人地址:北京市顺义区
6、采购人联系方式:武工
7、代理机构名称:北京招竣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8、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顺义区顺安南路12号院1区26号楼北侧2层(招竣公司)
9、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10-69409202/茹铮
10、预算批复文号:顺财函[2019]381号
11、选择本招标方式的原因:适用
12、资金来源:政府资金
13、采购项目预算(最高限价)金额:275901.2元;最终支付以结算审定金额为准
14、采购内容列表:
*采购服务列表(主要服务):
序号 |
服务名称 |
项目简介 |
工期 |
1 |
2019年因素法分配支持居家养老服务-第一福利院监控设备升级和网络设施改造经费—监控设备升级监控系统工程安装采购项目(第二包) |
2019年因素法分配支持居家养老服务-第一福利院监控设备升级和网络设施改造经费—监控设备升级监控系统工程安装采购项目(第二包),详细参数请参考项目清单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历天 |
15、服务地点:北京市顺义区第一社会福利院
16、磋商服务的简要要求:具体要求详见本项目清单。
17、公告期限: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二、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满足下列条件的投标申请人是合格的供应商,可以参加本次投标: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
2、供应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所有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供应商须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的相关信用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三、供应商购买招标文件须知:
1、凡有意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请于2020年10月21日至2020年10月27日(北京时间),登录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顺义区分平台(http://ggzyjy.bjshy.com.cn/syggzy/)进行项目关注。首次登陆需要CA注册,供应商CA注册操作手册及供应商操作手册详见平台登录页面。
2、项目关注成功后购买招标文件,响应文件售价:人民币500元/份(售后不退)
3、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北京市顺义区复兴东街3号院,顺义区政务服务中心6号电梯厅二层第二竟标室(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4、开标时间:2020年11月05日9:30时(北京时间);
7、开标地点:北京市顺义区复兴东街3号院,顺义区政务服务中心6号电梯厅二层第二竟标室(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8、评标方法和标准: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采用综合定量评分法,满分
为100分,打分分值及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9、本项目不接受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的项目关注及招标文件购买;
10、本公告同时在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顺义区分平台、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中国政府采购网、北京市财政局网站政府采购网、北京市顺义区政府采购网发布;未经采购人授权的任何转载,采购人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1、投标报名及购买招标文件联系人及电话:茹铮010-69409202
四、投标报名及购买招标文件需携带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2、投标单位经办人需携带投标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五、其他注意事项:
1、购买标书时如需电子版,请自带优盘拷取;
2、购买标书时需提交的资料均要复印件一份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六、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执行《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相关规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的通知》(京财采购〔2020〕195号)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价格给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