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概况
长春中医药大学中医学重点学科“双一流”建设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www.ggzyzx.jl.gov.cn)投标人系统内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1年 6月 21日 10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1、项目基本情况
1.1 采购计划编号:项目采购X【20210317】-0420号
1.2 项目名称:一标段:数字定量PCR、微生物代谢监测仪等专业设备
二标段:虚拟教学、微课教学等信息化教学系统、互动平台
1.3 预算金额:一标段 459万元;二标段万90元
1.4 采购需求:
序号 |
采购内容及范围 |
服务地点 |
合同履行期限 |
质量标准 |
最高限价 |
一标段 |
数字定量PCR、微生物代谢监测仪等专业设备,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
甲方指定地点 |
合同签订后 30天-90天 |
优质服务 |
459万元 |
二标段 |
虚拟教学、微课教学等信息化教学系统、互动平台,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
甲方指定地点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月 |
优质服务 |
90万元 |
1.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6本项目不允许兼投兼中。
2.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3
2.4 有近半年的(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底)任意三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
2.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6 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拒绝其参与投标。拒绝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参与投标;
2.7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为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三、获取招标文件
3.2 CA认证办理基本流程:首先登录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www.ggzyzx.jl.gov.cn),按照规定进行供应商注册登记,网上注册登记后,请携带相关材料到国投安信数字证书认证有限公司办理CA认证。未进行网上注册并办理CA认证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本次招标活动。技术支持联系方式:投标人注册,CA数字证书 (USBKey)及电子签章办理咨询电话:0431-85177688;技术支持电话:400-998-0000。
3.3确认参加投标截止时间: 2021年 6月 2日16时 00分(北京时间)。
3.4投标人下载招标文件后,务必在规定的“确认参加投标截止时间”之前点击“投标”按钮确认参加投标才具有投标资格。如果投标人在规定的“确认参加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没有点击“投标”按钮确认参加投标,将失去参加本项目投标的资格。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4.2开标地点(同为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人民大街与蔚山路交汇处)四楼开标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7.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长春中医药大学
地 址: 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博硕路1035号
联 系 人: 曲老师
联系电话:0431-86172126
7.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辽宁文星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与同志街交汇新世纪鸿源一号公寓B入口1237室
联 系 人: 曹工
联系电话:0431-87916188
7.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曹工
电 话:0431-87916188转02
8、其他补充事宜
8.1 凡与本次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时间,均以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器显示的时间为准。
8.2 若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图纸等有变更,请以本项目变更公告中的内容为准。若开标场地临时发生变更,以开标区LED屏幕为准。
8.3 参与交易活动的各相关主体应提前下载《吉祥码》,并按要求进行
8.4 投标人代表要按吉林省、长春市有关防疫规定,确保自身健康状况,参与现场交易活动的人员均应自觉做好个人防护,全程正确佩戴符合防疫规定的口罩,自觉保持安全间隔距离,自觉维护好场地卫生和秩序,不扎堆聚集,不喧哗闲聊,不随意走动,废弃口罩定点投放。如违反相关防疫规定,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特别提示:如开标时仍属于疫情防控期间,开评标活动流程按照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交易活动的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