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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智慧停车场项目(一期)

2021-12-15 来源:四川建设网招标公告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适用于公开招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智慧停车场项目(一期)(项目名称)/标段施工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1.1 本招标项目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智慧停车场项目(一期)(项目名称)已由乐山市沙湾区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乐沙发改【2020】85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乐山金沫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和专项债券资金、银行融资资金(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乐山金沫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1.2 本招标项目由乐山市沙湾区发展和改革局(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乐沙发改【2020】85号)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四川宏祥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乐山市沙湾区城区

2.2 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沙湾区智慧停车场项目一期主要包含 3 个地块的停车场改扩建及配套设施工程,共建设约 210 个停车位。总占地面积约 11800 平方米。

(1)乐水小镇公交车停车场,约改扩建 80 个车位,规模约 3800 平方米;

(2)铜河路停车场,约改扩建 80 个车位,1 个变电箱,规模约 3800 平方米;

(3)铜河路北段停车场,约新建 60 个车位, 1 个变电箱,规模约为 2000 平方米;

(4)每个停车场按 10%比例设充电桩(共约 21 个充电桩),电缆铺设至每个停车位。每个停车场建设智慧停车场系统一套,智慧停车场系统包括剩余车位显示系统,自动引导系统,云计费系统等。

2.3 招标范围:本工程的全部施工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表达的范围,以及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工程保修等相关工作。

2.4 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2.5 计划工期:90 日历天

2.6 质量要求:达到设计要求,且应达到国家现行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计划工期、招标范围、标段划分等)。

(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及投资额、计划工期、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及标段投资额等)。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资质条件: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

3.1.2业绩要求:

?无业绩要求。

3.1.3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

?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资格: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专业)(级别)建造师,具有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业绩要求) ,须为本单位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人人员)。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1(具体数量)标段投标 。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1年12月16日至2021年12月20日登陆乐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官网(http://www.lsggzy.com.cn/),在首页点击“用户登录”入口。通过数字证书免费下载招标资料(招标文件、技术资料等)。

4.2 招标人不提供招标文件获取的其他方式。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2年01月06日 09时30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乐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官网(http://www.lsggzy.com.cn/),在首页点击“用户登录”入口,凭单位CFCA数字证书登录在线递交经投标人数字证书签名制作的数据加密电子投标文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和乐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官网(http://www.lsggzy.com.cn/)(公告发布的其它媒介名称)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乐山金沫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沙湾区沙湾镇河口路 18 号

邮 编:614900

联 系 人:罗先生

电 话:0833-3430256

传 真:/

电子邮件:/

网 址:/

开户银行:/

账 号:/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宏祥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北路一段 76 号亚太并购大厦 5 楼 513

邮 编:610051

联 系 人:蒋女士

电 话:028-86789659

传 真:/

电子邮件:/

网 址:/

开户银行:/

账 号:/

2021年12月09日

注:

(1)若划分标段,则填写标段序号;若划分为两个及以上标段,应分别明确各标段的具体内容、划分情况。

(2)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是国家对投标人资质的强制性规定。不是国家规定必须具备的资质,不得作为资质要求。

(3)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要求,设置的投资额、面积、长度等规模量化指标不得高于本次招标工程相应指标,类似项目业绩的定义应明确,用语准确无歧义。类似业绩类型参照住建部总承包资质和专业资质的分类标准设定,不得设定特定行业的业绩。

(4)招标人要求投标人需具备的资质一个项目(标段)为一个,因特殊情况需要两个以上资质的,应当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且限定的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少于设定的资质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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